投保人买保险时未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日,简阳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既依法支持被保险人的理赔诉求,也指出隐瞒既往病史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为公众投保维权划清了法律界限。
2022年,周某强通过某线上平台为其父亲周某投保医疗保险并开通自动续保,保险期限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保险期内,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产生十余万元医疗费。在获得侵权方部分赔偿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查发现,周某此前曾患肛肠病(痔疮)住院治疗,投保时未主动申报该病史,据此主张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拒绝支付保险金。周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既往肛肠病属于普通轻症且早已治愈,本次受伤是交通事故外力所致,该病史与本次保险事故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也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当初作出承保或上调保费的决定。同时,保险公司于2024年3月便知晓该病史情况,却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其拒赔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对应保险金。
法官提醒:只有未告知疾病与出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足以左右承保判断时,保险公司才可拒赔;若二者无关联,则不能以此免除赔付责任。但如实告知是保险活动的法定诚信义务,倘若隐瞒的疾病后续直接引发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中,需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坚守诚信底线,让保险真正发挥风险保障作用。(张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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