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证监局)
来源:新疆证监局
新疆晟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民:
经查,新疆晟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生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5年3月至4月,晟源生物公司全资子公司图木舒克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喀什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邯郸晨光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合计向公司股东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生物)借出资金1.36亿元,晨光生物于2025年5月归还上述全部资金并支付利息。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晟源生物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2025年1月,晟源生物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已不在公司实际履职,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导致部分董事会会议决议及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张洪民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晟源生物及张洪民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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