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13时58分许,陈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6的渝川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S10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0km+238m处时盲目加速,强行超越前方同向行驶车辆。超车过程中,陈某某未仔细观察对向车道通行情况,在与对向来车存在会车可能、不具备安全超车条件的情况下持续占道超车,致使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范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蒙A****9的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正面剧烈碰撞。事故造成范某某受伤,两车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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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察哈尔右翼后旗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辅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证据固定、走访调查等工作。
案件调查询问期间,陈某某供述:“我当时正常直行,前方车辆车速太慢,我只是正常超车,操作没有任何问题,是对方车辆撞向我的,我没有交通违法行为。”陈某某刻意隐瞒真实行驶过程,谎称自己驾驶操作合规,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拒不承认自身过错。
民警向陈某某出示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据后,陈某某随即辩解:“没想到行车记录仪记录得这么清楚,确实是我急于赶路、强行超车引发事故,之前因害怕承担事故责任,才说了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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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辅警调取涉案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结合现场制动痕迹、道路通行条件等多项证据综合核实:本起事故系陈某某违法强行占道超车所引发;对向范某某全程正常守法行驶,无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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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陈某某在与对面来车存在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超车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之规定。陈某某单方过错造成本起事故,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正常守法行驶,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内蒙古交警提示
遇对向有来车时严禁超车。超车前务必充分观察对向车道,确认具备安全超车条件后再实施超车。切勿因急于赶路冒险占道超车。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车辆行驶全过程,发生事故妄图隐瞒事实、谎供推卸责任,于事无补,还将承担全部事故后果。广大驾驶人要严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礼让、谨慎驾驶。
来源: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察右后旗大队 赵佳丽 武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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