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指导案例-民企员工在单位内控部门谈话期间交代受贿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
基本案情:采购经理非法收受供应商“返点”,为其谋取利益。本单位监察部门接到匿名举报后,通知采购经理调查谈话。采购经理知道受贿事发前往单位,且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次日,采购经理被通知到公司,监察部门报警后,张某原地等待,被办案机关传唤到案。
争议问题:采购经理在单位监察部门谈话期间交代受贿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结论:采购经理明知受贿事发,主动接受单位监察部门谈话并交代犯罪事实,视为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犯罪后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重要情节,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以后,但截止时间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简称《自首立功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规定,无论犯罪事实是否被发觉,只要向公检法机关投案,都有自首机会,但投案最晚时间应当定格于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司法实践中,犯罪之后被讯问之前,办案机关往往有两个动作,第一电话通知到案,第二现场抓获。电话通知到案本质上给了自动到案的机会,被通知后主动到案的,一般会认为自动投案。当然,职务犯罪有所不同,以后再另行讨论。而现场抓捕则直接不给自首的机会。
民企没有刑事强制的权力,员工接到电话到单位配合调查,本身就是自愿性的体现。我们接着思考,如果被单位电话通知未到案,但主动向公检法机关投案的,也当然属于自动投案。
因此,员工接受单位内部部门通知,并自愿接受调查,理应被认定自动投案。《自首立功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前述案例中,采购经理接到单位电话知道受贿事发,主动前往且交代了受贿事实,当然应当认定为自首。相反,如果其不去单位,而直接向居委会或者公检法投案的,也当然是自动投案。
建议:犯罪事发后,投案应当及时。如果接到单位电话,到单位配合能够认定自首。但要有一定的证据意识,比如让家属陪同,这样如果半路被抓捕的,也能解释清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接受调查时要把有利的情况记录在案,比如案例中提及的“你有权利和自由选择任何时候终止谈话和离开”“我自愿主动从家中来单位接受调查,而且有我的家人陪同”。诸如此类,留下证据,便于办案机关查证。
办案思考,欢迎思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