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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应急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到实处,霍邱县应急局紧盯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风险领域,强化监管执法和曝光震慑,坚持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2026年二季度依法查处的烟花爆竹、矿山等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通报。
案例一:异地储存烟花爆竹
2026年4月,县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工作组发现孙某烟花爆竹经营店,在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厨房、存放汽油。经查,该超市实际经营人孙某承认清明期间(县明查暗访组检查时)将烟花爆竹储存在厨房内,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所载明的储存场所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91条A档的规定,霍邱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超市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2026年6月3日,霍邱县公安局城西湖乡派出所联合城西湖乡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某烟酒百货店存有135件烟花爆竹并存在经营行为,其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查,该烟酒百货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该店共采购烟花爆竹约2300元(约143箱),检查当日现场存有烟花爆竹约135箱,根据存量计算该店违法所得50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89条A档,霍邱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百货店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505元(伍佰零伍元整),共计20505(贰万零伍佰零伍元整)。
案例三:矿山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2026年4月30日,霍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生产矿山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4月20日7:30至9:30,-325m中段南风井Ⅲ级机站风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未安排井下受影响区域人员撤离。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3.1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由于井下为封闭空间,生产期间主风机长时间停机,可能导致污风不能排出地表,该矿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也未组织受影响区域人员撤离,将会威胁井下作业人员安全,严重时会造成人员中毒窒息,该矿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对该矿山企业处人民币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霍邱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编 辑:刘丽丽
一审 :郑田 军 二审 :陈安邦 三审:谢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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