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四十年的房子,当年村委会同意建的,怎么一到征收就成了违建不给补偿?”广东江门的汤老太抚摸着老屋灰白的墙壁,满眼迷茫。当村委会的同意遇上征收方的“违建”认定,被拆迁人究竟该如何维权?今天,郑州冠领律师事务所编辑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以案释法。
在广东江门,有一座两层的砖混老宅,承载着汤老太大半生的记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给分户的两个儿子安身之所,汤老太在取得村委会同意后,含辛茹苦建起了这座房子。几十年风雨过去,二楼阳台的栏杆虽已生锈,但这栋房子一直是她最坚实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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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24年6月,征收方工作人员巡查后,以房屋缺少审批文件、违反“一户一宅”规定为由,将其认定为违建,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当年村委会都同意了,住了四十多年怎么就成违建了?”汤老太攥着通知书,声音颤抖。更令她绝望的是,几天后,征收方强行拆除了房屋,老人的半生心血在机器轰鸣中化为废墟。
《土地管理法》确实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原则,且宅基地面积需符合标准。从严格的法律角度看,汤老太的房屋缺少正式审批文件,存在程序瑕疵。然而,法律的适用不能脱离历史背景。该房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时农村建房管理普遍较为宽松,这类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简单以现行标准“一刀切”认定为违建并剥夺其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
面对此种困境,汤老太完全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并依法主张合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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