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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651字,阅读需耗费5分钟
文 前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很多当事人急于结束婚姻、争夺孩子抚养权,会选择放弃向对方主张抚养费,离婚后又后悔不已。那么,诉讼离婚时放弃了抚养费,事后还能再主张吗?本期我们一同交流。
一、放弃抚养费的约定,原则上有效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父母双方就抚养费达成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诚信履行。
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放弃抚养费,是直接抚养方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法院通常会予以尊重。如果仅仅是因为事后“觉得吃亏”、心理不平衡而反悔,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另行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即直接抚养方虽然须依约,但子女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另行主张。根据司法解释,主要是下列情形: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诸如物价上涨、生活成本提高,原有的抚养安排已无法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诸如子女突发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或进入更高教育阶段导致开支显著增加;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直接抚养方失业、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抚养能力明显下降。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必要情形”限定为两类:一是直接抚养方出现重病、失业、丧失劳动能力等重大变故,导致抚养能力明显下降;二是子女产生协议签订时无法预见的大额支出,如突发重大疾病或高额医疗费用。
三、诉讼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成年子女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时效自被抚养人成年或独立生活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因此,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再追索过往的抚养费,需要留意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起诉之前的抚养费,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主张另行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必要时”的法定情形,包括经济困难证明、医疗诊断书、教育费用单据等。如果证据不足,仅凭主观感受或一般性经济困难,法院难以支持。
诉讼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事后并非绝对不能重新主张,但必须以“子女利益”为核心,以“必要时”为前提。父母之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份约束力不能凌驾于子女的法定抚养权之上。当子女的实际需求因客观情况变化而无法得到保障时,法律为子女留下了救济的通道。然而,这个“例外”不能随意开启,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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