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十五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持续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切实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根据《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国家及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浙林资〔2024〕4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十五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采伐限额管理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公布“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林资〔2026〕15号)公布实施的全省“十五五”期间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分项限额原则上不串换使用。非林地和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县域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业局统筹管理,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属以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林木且在本地区(单位)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二、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各地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组织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支持和引导规模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据此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内容需要调整的,报上级部门备案,面积调整超过20%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规模经营主体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各经营单位按规定编制的年度生产计划可作为森林经营方案的补充。因编制或调整森林经营方案,现有采伐限额难以满足森林经营需求的,由本级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从本地区采伐限额中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三、优化林木采伐控制标准
结合国家和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规定(GB/T45088—2024;DB/T1315—2023),进一步优化完善林木采伐控制标准和技术要求,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以郁闭度等伐后指标控制为主,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坚持生态优先,按照功能相容、空间复合利用原则,支持合理利用林下空间发展林下经济。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采伐许可。林业工程项目需要采伐林木的,其项目作业设计符合采伐作业设计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办理采伐许可,不再另行编制采伐作业设计。确需采伐风景名胜区内林木的,结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景观保护的要求,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办理采伐许可。
四、规范实施松科植物采伐
各地要进一步统筹松材线虫病防治和森林质量提升工作,科学开展松科植物生态修复、林相改造和质量提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采伐的疫木处置应当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执行。进一步简化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管理,可由林木所有者按要求申请采伐许可,也可在充分告知其限期除治义务且逾期未办理采伐许可的情况下,由除治单位凭县级除治方案(含补充除治方案)和采伐作业设计集中申请采伐许可。零星枯死松木可由疫情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并于清除之日起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木的地点、株数和蓄积量等情况报告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抵扣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零星枯死松木界定标准为小班中枯死松木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含1%)。
五、明确采伐更新复绿标准
依法依规落实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复绿、违法占用林地恢复和树木补种,原则上要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标准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编制恢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前地类为乔木林地的原则上应恢复为乔木林地,裸岩、边坡治理等恢复确有难度的,允许采用绿化喷播、板槽式复绿等方式恢复植被。
六、强化采造协同闭环管理
各地要坚持生态优先、采育结合原则,加强林木采伐和造林更新协同,将因林木采伐形成的林草湿年度监测变化图斑信息推送至国土绿化管理系统,完善采造挂钩闭环管理机制。要强化林木采伐许可的监管,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制度。要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本文件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林木采伐主要控制性要求.docx
附件2:省级不可预见限额使用申请表.docx
浙江省林业局
2026年7月29日
来源:浙江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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