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2025年的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眼尖的同学可能注意到了,意见稿条文中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正式稿中改成了“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后面还特意增加了一个小尾巴: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这几个修改放在一起看,意义就不一样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待遇应该会与普通劳动者享受的工伤待遇有差异。
道理很简单,如果待遇一样,最简单的写法其实就是: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甚至征求意见稿原来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都已经基本够用了。
所以我认为,虽然超龄劳动者被纳入工伤保障体系,但不会无差别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全部待遇项目。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整体上是按照“适龄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工伤—继续就业或者退出岗位—最终退休领取养老金”这一套制度逻辑设计的。
而超龄劳动者恰恰已经突破了这套逻辑。
一个68岁的退休返聘人员可能已经领取了养老金;一个63岁的超龄劳动者可能尚未达到最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的人仍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有的人已经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发生工伤以后,如果简单把普通职工的所有待遇照搬过来,很快就会出现养老金与伤残津贴重复、就业补助是否还有必要、用工关系如何保留、社会保险如何继续缴纳等一系列问题。
目前,《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仍迟迟未见出台,具体工伤待遇会有哪些不同?谈谈我的一些想法。
一、先要明确一点,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的基本方向不是降低待遇
讨论差异化之前,有一个前提需要明确。
超龄劳动者既然已经被纳入法定工伤保险体系,制度设计原则上不可能变成一种明显低于基本职业伤害保障水平的工伤保险“青春版”。
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等直接针对身体伤害本身发生的费用,一个35岁的劳动者骨折与一个68岁的劳动者骨折,并不存在因为年龄不同就应当少治疗、少康复的理由。
因此,从工伤待遇的功能出发,可以大致将现有待遇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身体伤害保障型待遇。它解决的是医疗、康复、残疾和死亡本身造成的损害,这部分原则上会与普通职工保持一致。
第二类是收入替代或者就业补偿型待遇。它解决的是劳动者因工伤不能继续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未来就业能力下降以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职业保障。这部分与年龄、退休状态、养老金领取状态联系紧密,是最可能实行差异化的项目。
二、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基本待遇,大概率不会因为超龄而明显减少
首先看争议最小的一部分。
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以及达到护理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本质上都是围绕工伤造成的身体损害发生。
劳动者年龄大小,并不会改变其接受工伤治疗和康复的合理需求。
因此,只要依法认定工伤,出台办法对这类待遇作明显年龄折扣的合理性并不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是类似道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主要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计算,它补偿的核心是劳动者因职业伤害形成的永久性身体功能障碍。一个65岁的劳动者因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与一个45岁的劳动者遭受同样程度的身体伤害,原则上没有充分理由仅因为年龄不同就把前者的伤残补助金降低一半。
所以,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这类伤害补偿型待遇,大概率会与普通职工保持一致。
三、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如何衔接,极有可能实行特殊规则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以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这套制度放到普通职工身上非常顺畅:先因工伤退出岗位领取伤残津贴,若干年以后达到退休年龄,再由工伤待遇转入养老待遇。
但是对于一个已经68岁的退休返聘人员来说,逻辑完全不同。我之前也提到过这个问题。
假设这个劳动者已经每月领取6000元养老金,现在发生一级工伤,按照其缴费工资计算本应领取8000元伤残津贴。
那么,是养老金6000元加伤残津贴8000元,每月领取14000元,还是只领取8000元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2000元差额?
如果直接机械照搬《工伤保险条例》,现有条文并不能很好解决。
从部分地方已经实施的超龄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制度看,更合理也更常见的处理思路,是继续领取原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不是养老金与伤残津贴完全重复领取。
国家统一办法我估计也会沿着这一方向处理。
这属于超龄劳动者与适龄职工之间最有可能出现的明显差异之一。
还有一个更复杂的问题,已经超龄但没有养老金,重伤以后伤残津贴发到什么时候?
例如劳动者已经66岁,因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尚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继续工作期间发生一级工伤。
按照普通职工的制度,他应当领取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后转入养老保险。
问题是,这个人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了。
如果以后始终没有达到领取职工养老金的条件,伤残津贴是不是从66岁开始一直支付到死亡?
如果完全这样处理,原本具有劳动收入替代功能的伤残津贴,在某种程度上就会转变成终身养老待遇。
因此,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很可能必须区分:
已经领取养老金的;
虽已超龄但尚未领取养老金的;
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
最终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采取其他养老保障方式的人员。
伤残津贴究竟支付多久、何时转入养老保障,可能不会简单照搬普通职工规则。
四、五级、六级伤残待遇可能比一至四级更难照搬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原则上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但是对超龄劳动者而言,这里面可能至少有三个问题。
第一,超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今后采用的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用工关系,并不能简单套用普通劳动合同的“保留劳动关系”。
第二,很多超龄劳动者已经领取养老金,再要求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本身就不符合现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如果原来的超龄用工协议只有一年期限,发生五级、六级工伤以后,协议到期是否必须无限期继续用工,也没有现成规则可以解决。
因此,未来对于五级、六级伤残人员,很可能把伤残保障和继续用工适度分开,而不是完全复制普通职工“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安排工作+继续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模式。
至于难以继续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是否保留、如何计算,则要等待专门办法进一步明确。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最可能实行差异化的项目之一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重要制度功能,是补偿劳动者因工伤造成劳动能力下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以后重新就业受到影响而产生的损失。
一个35岁的八级工伤职工,未来还可能有二三十年职业生涯;一个已经72岁并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虽然仍然有继续劳动的权利,但其未来就业周期与普通适龄劳动者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所以,对已经退休或者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差别对待,在法理上比直接削减医疗费或者伤残补助金更容易成立。
地方现有制度中已经出现这样的做法。有的地方对超龄人员不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的则根据养老待遇状态作不同处理(如广东会区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我估计国家统一办法很可能会对这一项目专门规定,在全国层面统一规则。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也要调整,争议会比就业补助金更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虽然经常同时出现,但性质并不完全相同。
就业补助金主要面向未来就业损失;工伤医疗补助金则更多考虑劳动关系终止以后工伤可能继续治疗、复发或者产生医疗支出的风险。
因此,仅仅因为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就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部取消,理论基础没有取消就业补助金那么充分。
但另一方面,如果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已经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或者本身已经纳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体系,那么未来是否还需要按照普通适龄职工标准再支付一笔完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存在讨论空间。
地方现有制度对此也不完全一致,有些地区明确不支持超龄人员的医疗补助费,有些地区支持,因此,这一项目可能需要做全国性的统一规定。
七、停工留薪期待遇不会消失,但计算方式可能需要重新设计
普通职工发生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对于超龄劳动者而言,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会产生新的问题。
例如一个超龄人员每月领取养老金8000元,同时从单位取得劳动报酬12000元。发生工伤以后,养老金不会因为其工伤而停止。
那么用工单位在停工治疗期间承担什么责任?
肯定不能因为他有养老金,就完全不支付原来的劳动报酬吧?否则等于把职业伤害造成的收入损失转嫁给养老保险。
但也未必能够完全机械套用普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概念,因为超龄用工协议中的报酬、奖金、补贴、商业保险等项目,与普通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制度存在差异。
因此,我估计仍然会保留类似停工留薪期的收入保障制度,但具体名称、期限、计算基数,以及用工协议在治疗期间届满如何处理,都可能作出专门规定。
八、工亡待遇特别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会有变化吗?
工亡以后主要涉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主要补偿实际发生的丧葬支出,与劳动者年龄关系不大,估计实行明显差异化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供养亲属抚恤金则可能出现新的问题。
如果超龄劳动者已经领取养老金,死亡以后,配偶或者其他亲属是否同时符合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和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两类遗属保障如何衔接,是否允许完全重复领取,都需要专门规则协调。
更有争议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没有任何年龄递减规则。
过去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对67岁、69岁等超龄工亡劳动者参照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规则,根据年龄减少计算年限,认为劳动者年龄越大,未来劳动收入和剩余劳动年限越少。
但这种思路存在一个根本问题,因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来就不是按照劳动者未来还能工作多少年设计的。
一个20岁的劳动者与一个59岁的劳动者发生工亡,现行制度都是20倍;一个月薪5000元的劳动者与一个月薪5万元的高管,也是同样的20倍。
这说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质上是一种因职业死亡风险发生而向近亲属支付的法定、定型化社会保险待遇,而不是精确计算剩余工作年限的工资损失赔偿。
过去部分法院采取年龄递减,很大程度上产生于超龄人员不能正常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能需要直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制度背景。
但2026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已经成为法定义务,这一制度背景已经发生变化。
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我认为大致存在三种可能。
一种是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无论超龄劳动者年龄多大,只要构成工亡,仍然统一按照20倍支付,我倒觉得保持这种做法的种可能性最大,因为这个待遇属生命救济性质,差别对待无正当性。
第二种是借鉴现有部分司法实践,参考人损处理方式,按年龄递减。这种做法可能性小。
第三种则是专门制定超龄劳动者工亡待遇标准,例如按照一定比例、不同年龄区间或者是否领取养老金分别确定。
但无论最终采用哪一种方式,都应当在全国层面统一解决,而不是让不同法院进行自由裁量。
否则同样是70岁的劳动者工亡,在不同地区可能出现20倍、10倍甚至5倍的巨大差异,这显然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国统一。
九、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标准是否也会有不一样的规定?
从第十五条的文字来看,超龄劳动者“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因此整体上仍然会进入现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体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等基本工伤认定规则,原则上不会因为劳动者超龄而做区别对待。
但视同工伤中的突发疾病死亡问题值得关注。
超龄劳动者自身基础疾病发生率相对较高,这里会不会作特别规定,目前尚不能下定论。
另外,超龄劳动者的职业病问题可能更复杂,职业病往往存在很长的潜伏期。
一个65岁的劳动者进入新单位工作一年后被诊断为尘肺病,职业危害可能来自其二三十年前工作的原单位,也可能与现单位新的职业暴露有关。
如果简单按照现在是谁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就由谁承担全部职业病工伤责任,很容易造成责任错配。
地方现有的特殊人员工伤制度已经开始处理既往职业病、再次职业暴露以及新旧单位责任衔接问题,我相信国家统一办法对此应当也会有专门规定。
纯实务公开课!,点击可查阅全部内容及报名参加!
劳动法实务课程(可点击报名)
最新!调岗相隔30公里,员工不去构成旷工吗?这篇判决讲透了!| 劳动法库
2026-04-28
2026最新案例:女保洁50岁被终止劳动合同,为何被判违法?| 劳动法库
2026-04-28
达到退休年龄是生日当天还是次日或前日?公司没搞清被判2N!| 劳动法库
2026-04-28
销售陪客户喝酒出事,算不算工伤?法院:看这几个关键细节!| 劳动法库
2026-04-27
员工拒不转入社保,公司终止合同是否合法?最新判决!| 劳动法库
2026-04-27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