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农业农村局公布肉类产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违法案件
全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深入开展肉类产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5起案件公布如下:
01
东港区古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经查,东港区古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岚山区马某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经查,岚山区马某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奶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莒县杨某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经查,杨某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莒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五莲县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经查,五莲县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且涉案情节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05
五莲县山东某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经查,山东某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五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拟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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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农业农村
一审:张珊
二审:彭婷
三审:王宗敏
终审:刘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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