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天请假被扣近1500元,人社部门认定违规,公司能坚持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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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与温情
8月10日,台风“白海豚”过境上海的那个早晨,一名员工在暴雨里踩着积水出门,发现多条地铁停运、通勤要一个半小时,于是在公司系统里临时提了1小时的事假申请。人事批了,但老板没批。她最终还是按时到了公司,结果等来的是一份处罚决定:当月绩效被扣20%,损失近1500元。
市民台风天在城市积水路段蹚水出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社局随后明确回应,这种处罚行为违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这件事从表面看,是一起“员工违规请假、公司照章处罚”的考勤纠纷。但拆开来看,人社部门、公司、法律专业视角三个维度,各有各的计算逻辑,彼此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张力。
人社部门的角度,处罚踩到了通告的底线
8月9日晚,上海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经“上海发布”转发,明确了一条底线:因本次台风影响造成职工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发布台风期间公共交通调整公告
这就是被广泛转发的“四不得”提示。
8月12日,青浦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在回应极目新闻时,说得非常直接:该公司在台风天气处罚迟到员工的做法“绝对不被允许”,政府发布的恶劣天气通告“和法律补充条款一样,具有强制性”。受处罚员工完全可以不接受公司的决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人社部门的立场很清楚:台风天误工不得扣罚,通告就是执行依据,公司踩线了。
公司的角度,有自己的一套流程逻辑
涉事公司上海讯天时代科技集团在处罚决定里,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叙事框架。决定书首先表扬了“绝大部分员工克服客观困难、按时到岗履职”,然后指出个别员工“考勤流程执行不规范、履职不严、管理落实不到位”。
涉事企业公示的员工考勤违规处罚文件
具体到那名请1小时假的员工,决定书的定性是“当日因个人原因导致迟到,未按照迟到的制度履行正确的流程,而是选择了请一小时事假,并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事假申请流程,属于弄虚作假,以事假掩盖迟到事实”。
另一位提交全天事假申请的员工,则被认定为“在请假流程尚未获得最终审批通过前,擅自缺勤”。批假的行政管理人员也被认定“违规审批不合规的临时请假申请”。三人当月绩效分别被扣罚20%或50%。
公司的考勤制度早已公示,核心规则是:所有事假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临时申请属于违规,审批人违规通过也属失职。从公司内部管理视角看,这套流程逻辑是自洽的——制度定了,员工没遵守,审批人违规放行,那就一起处理。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失衡:这名员工日常单次迟到,公司只罚200元。这次在台风天里临时请了1小时假,最终按时到岗了,却被扣了近1500元。处罚力度跟既往惯例的落差,超出了流程逻辑能解释的范围。
法律专业的角度,事情比“通告有没有强制力”更复杂
上观新闻在8月11日的解读中,从法理层面厘清了边界:本次台风影响期间,上海多数区域处于暴雨橙色预警状态,尚未达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标准。按照上海极端天气相关规章,只有红色预警生效后,职工才享有误工免责的硬性保障。
在橙色预警阶段,居家办公只能作为劝导倡议,而非强制性政令。
换句话说,这份“四不得”提示本身,在橙色预警阶段的法律效力确实更接近行政倡议,而非可以直接援引的强制法条。这也是为什么有声音质疑“没有法律效应的提示,能不能挡住企业扣钱”。
但南通中院一位主审法官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中的判词,对这个事件有参考价值。法院指出,司法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不能机械套用条文,要结合行为性质、发生场景、对生产秩序的实际影响综合判断,避免企业滥用用工管理权。
结合司法判例分析劳动纠纷判定原则
这个逻辑放在本案里意味着:即便公司内部制度要求提前1天请假,在台风导致地铁停运、小区积水的极端天气背景下,员工临时请假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弄虚作假”,值得打一个问号。
整合判断,处罚在多条逻辑线上都不成立
三个维度拉完,这件事的真实张力在于:人社部门以通告为依据认定处罚违规,公司以内部制度为据认定员工违规,法律层面则提示“不能机械套用条文”。
整合来看,公司这次处罚在多条逻辑线上都站不住脚。通告在橙色预警阶段的法律效力虽然偏柔性,但人社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表态处罚违规,这是行政层面的定性,本身就构成对公司的约束。
公司把台风天临时请假定性为“以事假掩盖迟到事实”,在极端天气背景下,这个定性本身就缺乏合理性,也很难通过司法上“结合行为性质与发生场景综合判断”的检验。处罚力度跟日常标准严重脱节,进一步削弱了公司“按制度办事”的说服力。
截至8月13日,涉事员工已明确表示不接受处罚、向公司提交了异议函,公司方面仅确认了处罚决定的存在,未道歉也未撤销。后续的走向,取决于员工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正式投诉,以及公司在舆论和行政双重压力下是否会调整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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