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行窃的手法
从巴县档案中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行窃方式,若大致分类的话,入室行窃是最常见的一类,而且入室行窃还有各种手法。以下先介绍入室行窃,再论其他类的行窃。
被窃事主在报案时会在呈状之中叙述窃贼行窃的手法,像是“被贼混入内室,端开栈门三重”或“由屋后挖窍,进歇房,透锁开箱”等。这些叙述是被害者在检视案发现场后自行推敲,如被害者发觉现场“两门均有刀痕”,因此推测大门是被窃贼“用铁刀撬开”的。县衙受理之后,也会派遣书役前往现场勘查,并写立“勘单”,内容除了说明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空间格局,也会求证被害者呈状所述的内容。通过被害者的呈状与书役的勘单,可知入室窃盗的手法有许多种,其中又以破坏墙壁与破坏门扇为主。至于以往在小说作品之中常见的“飞檐走壁”这类手法,其实是相当鲜见的。
先就破坏墙壁的方法而言,因为建筑外墙与室内隔间墙的建材不同,所以有不同的破坏手法。从巴县档案的内容可以看到,当地的住宅建材以篾壁、板壁、土墙、砖墙为主。通常外墙是土墙或砖墙,偶有篾壁;内间的隔间墙则多是篾壁。如果要破坏土墙与砖墙,就必须“锹”“撬”“凿”等,对此档案中常见“撬地脚石”“撬洞钻入”等形容。相对于土墙与砖墙,篾壁可能是较容易突破的材质,因此多以“割”“剪”“拆”等来破坏,“割毁篾壁”“剪穿篾壁”“拆开篾壁”等是常见的,如“由宅后小漕门翻垣墙,割篾壁入内,始抽门闩三道,进卧室”。巴县地区的建筑之所以多篾壁,是因为当初建造房屋时就地取材。由是外墙与内壁的破坏手法有异,如“由宅后土壁下坎撬毁厨房地脚石进内,割毁卧室篾壁,抽开门闩入室”,又如“被贼来家锹墙割壁,直入内室,启柜开箱”的叙述,便是“锹外墙”与“割内壁”最好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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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报刊中“穿窬之贼”的图绘
再就破坏门扇而言,可以分为破坏门锁与破坏窗户二类。此处所指的破坏门锁是以开启门锁、门闩的方式进入住宅,如“被贼端厨房门进屋,拨开门闩,直进内室”“被贼刁厢房门进内”“被贼由铺门两次拨门闩入内”“被贼由后边火墙扒上,扭锁,转进堆货房圈”“被贼撬门入室扭开箱柜”等。而拨开门闩的方式除了可以用顺刀、铁针,或通关钥匙,还有“用火硝烧毁门闩”。至于从窗户下手的情况,如学政试院一度被窃贼“雕(刁)毁窗门入内,拆篾壁,拨门,直进卧室”,或是直里的龙台山庙“被贼由庙侧厨房拨开窗门进内,撬土墙,入柜房”,都是先从窗户进入房屋,再破坏屋内隔间墙行窃。
从被捕后的窃贼身上搜出的器具,也可以窥知窃贼破坏墙壁的方法。如窃贼刘马儿于同治十一年(1872)被捕时,身上搜出“割壁刀一把”,顾名思义即是用来割开篾壁的称手工具。但并非所有窃贼都只会用单一工具与手法行窃,如窃贼刘合兴于同治十二年(1873)被捕时,身上搜出了“夹剪、攒尺、钻子、通关钥匙、一仔双刀、顺刀”等工具,从这些工具看来,窃贼刘合兴采取的是与割开篾壁不太相同的窃盗手法。
上述是最常见的入室行窃的手法,除此之外,还有如同飞贼般从天而降的手法,有窃贼曾经“由铺左边栅栏上房揭瓦拗桶,进柜房”,或是“由楼上屋瓦撬开一窍,钻下楼屋,扭开柜锁”,都是从屋顶铺设的瓦片下手,不过这类案例并不多见。有的窃贼是翻越围墙,如“由店后矮垣,用竹竿一根、木料一根作梯”,不仅有计划地自备工具,也有就地取材的本事。又如有贼是“由宅外端邻居门板作梯,扒上院墙,直踩凉棚”,看似一切顺利,却意外将“栏杆踩毁,响声振动”,因此被当场逮捕。另有少数窃贼采取的是趁隙混入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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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报刊中的飞贼图绘
其他类型的偷窃
扒窃案件也相当多,大多发生在人多的公共场合,而且是窃贼趁着人多拥挤时,刻意近身扒窃。档案中的“绺窃”一词,指的是剪断人家系钱包的带子或剪破人家衣袋,以窃人钱财的窃贼,也就是扒窃。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人多的场所,例如庙会或戏场公开演戏之处。如同治四年(1865)八月,事主金茂兴来重庆的集祥药铺取票,在下午时行经新鼓楼,“时值演戏,人多拥挤,忽有一人凶挤一下,不及防,已将银两窃去”。又如同治五年(1866)六月,太平坊职员颜咏,“行至陕西街戏场,被贼乘其人多拥挤,绺窃银一□并金手镯一支”。又如同治八年(1869)二月,忠六甲务农的汪国祥,“来城缴济谷,行至东华观庙内寻友,正值演戏,民在庙坝与友暂立言语,陡有数人拥过,不料恶贼即将民胸挂银牙签及囊内谷银,一并绺窃去”。乡村的场市也是其一,例如同治七年(1868)六月,唐君银等人赶集迎龙场,“至米市,不知何人拥挤,就把小的、唐君银银两绺窃去了”,当即喊抓,捕获一人陈五具送案。有时在钱市这样的金融交易市场,交易者也容易成为扒手盯上的对象,如同治二年(1863)八月,荣昌县武童生潘肇平来城应试,“换钱未成,仍放身边,各自走了,不一时摸银不见”,显然就是被扒窃了。
过去常见于小说中的迷魂大盗,在实际的案例中也有不少,其中以利用迷药迷昏人后行窃的例子最多。如同治二年六月,重庆城莲花坊文生杜廷泽家被无名贼窃走银两器物衣饰,文生指称:“被贼用药迷惑,开门入室,扭去箱锁,早见家人犹口闭难言,用水解救。”看来这迷药的效力颇强,可以到隔日还令人无法开口说话。另一种常见的是用迷烟使人昏迷后行窃,如同治七年四月,有重庆城文童王吉六被窃银两一案,事主是文童,在渝教读,当日行经临江坊时,“突有素不相识之人,呼入梁汇川茶馆代写文字,将烟袋递与,殊烟内藏闷药,以致中毒昏迷”。又如同治六年(1867)十一月,有重庆城朝天坊萧鸿春被窃银一案,事主萧鸿春原在城内天上馆居住,向在朝天门外左侧摆设钱棹生理。当天夜里贼人将门割毁后,暗中施用闷烟,迷昏事主家人,再将柜锁扭开行窃。还有遭法术迷昏而被窃者,如重庆城南纪坊綦邑文南纪坊大河公所在同治年间屡屡被窃,至光绪元年(1875)二月又发生窃案,“被贼来公所,剥门入内,用术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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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报刊中描绘僧人用迷烟行窃的案例
有案例呈现的是窃贼假冒某些特殊身份者,在事主松懈时下手行窃,甚至行为近乎抢劫。如同治四年,在湖北埔昌开设客寓的周复隆,携眷来渝佃西水坊刘和顺房居住,却在四月与七月时晚,分别被假冒童生与兵勇者进屋搂去被单、白绸衫等件。最常见的例子是窃贼假冒差役的身份,如同治十年七月,住江北居乡在太善坊开设窵铺兑换银钱买卖烟土的尹炳章,指称涂占元等人假冒捕役传唤证人,乘铺内无人时开柜窃银。附带一提的是,巴县盗窃类的档案中还有一些案例看来比较像是诈骗案,也被归于此类。
另外较次要的偷窃类型是顺手牵羊。例如同治五年五月,有千厮坊文童鞠叙钦二人,在玄天宫会饮时将绸衫脱放栏杆,绸衫被贼乘间窃走。也有窃嫌自称是路上捡拾到的,如同治十年七月太平坊捕役唐福拿获窃贼杨老大,窃嫌则称是拾得谷草内蓝布包袱,然后自行变卖。
士子赴考试期
有些特殊的时节最容易遭到小偷光顾,从档案资料来看,至少有三类时节小偷容易蠢动,第一是士子赴城内考试时期,二是乡村市场赶集时,三是婚礼节庆时。
士子来重庆应试的时节常遭到窃贼的光顾,因为巴县是重庆府的附郭,重庆府内定期有文武童生试,此际府辖下之县童生皆赴重庆城内应试。此外像廪生、贡生、监生这类较高一级的士人,也常带其童生子弟“来渝送考”。也有士子赴省城成都赶考时,途中路过重庆遭窃。而考棚本身也是被窃风险很高之处,如同治十三年五月,有涪州武生文光斗等人,来渝听候考试,无奈试期太久,城里生活费用昂贵,以致盘费欠缺,于是写信寄回家,要求家人送银两来城。武生家人得知后,遣陈仕红送来银钱十余两给武生,陈仕红在考棚中寻事主时却被贼从其怀中窃去。这案子一方面说明在重庆城内住宿生活要价不菲,另一方面也反映试期时的考棚也不全然是安全之处。又如城内摊贩吴兴合,以办卖零纸营生,每历府院考试时期,都会在考棚外租看司房摆摊发卖卷纸,却分别在咸丰七年(1857),同治二年八月、三年三月经历三次遭窃,尤其最后一次被窃卷纸宽窄共六十九刀,“值血本钱七千余”。
从司法档案里看到许多发生于此际的窃案,通常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就是士子在其城内租屋处被窃。从档案看到,试期时士子到城内通常会落脚在客栈、客店、学馆、书院、庙宇、公所等处。客栈、客店是最常见的例子,如同治二年八月,大足县廪生李瑛与文童刘子衡,皆来渝听候考试,租屋在渝中坊的双发店,却被无名恶贼窃去其银钱衣服绫绸等。同治六年六月,涪州童生陈训典因为赴省城应试,路经渝城,寄行李于陈仁之莲花坊住馆,但却被人偷去。同年也是六月,文生王文渊来渝应试,住米花街余和泰栈内,被贼窃去银等。同治十三年十月,合州武童生潘用宾来渝应试,住在全悦来家栈时,夜里被贼端门入室窃去衣银物。除了客栈、客店,还有士子住宿其他场所遭窃的例子,第二种情况是有些士子趁考期到重庆城内采办或做生意时被窃。这些士子来重庆城内除了应试与送考,同时也会乘机在城内采买货品。如前述同治二年八月荣昌县武童生潘肇平被窃案,事主来城应试时,在钱市被贼绺窃银两,当时事主可能在钱市兑换货币。又同治四年四月,綦江县武生赵兴隆,原在綦江县教棚徒众数人学习武艺,来渝采办弓箭应试,却在渝中坊杜玉太裁缝店内,遭贼窃去各色布铜钱等物。又如同治五年十一月,有童生钟云等人“来渝应试,随带小白布一捆,共二十七匹,放在魏复兴布店柜上寄卖”,却被推船活生的黄兴顺、张万发窃去,二贼在江北被获。同治六年正月,文生王文渊被窃后禀称:“来渝科试,寓余和泰茶店,所带买货银钱等物,概存和泰店手,和泰出具红票五张交生,存放房中靴叶子内,以便各号买货支用。”此显示事主文生来重庆应试时,也携带银钱来采买货品。
第三种情况是士子在往省城的途中雇用轿夫、脚夫而被窃。如同治三年七月,住南纪坊之监生谭腾云因赶赴省试,雇用张三挑运行李,却半途被窃。同治三年八月,武生张倬廷赴省乡试,通过巴县辕门开设轿铺生理的万回春,雇用轿夫傅老么,但控告万回春等私窃银两潜逃。又同治六年十月,廪生卢某赴省乡试,于重庆城内东水坊王长生轿铺,雇用轿夫王麻子抬轿,王麻子却中途偷走卢廪生的钱财。第四种情况是士子离家赴渝时,其家中被窃。如同治二年八月,节里九甲的武童生罗国安因武考来渝应试,家里被郭嘏斋、周麻二、吴老么等窃其树十余根。又如同治四年二月,武生田春芳来渝送考,家中却遭之前在其家帮工,但积欠工钱的龙狗儿由宅后撬开门闩入内行窃衣物。同治五年七月,正里八甲廪生李显栋来渝送考,其家遭无名贼将厨房后土墙挖穿一孔进内,撬开内室门闩,窃去存银两衣饰等物。又如同治十三年九月,正里三甲张玉堂告陈老三等窃去伊家银两衣物鸭子等,事主张玉堂系贡生,“奉示送考来渝”,住在城内太平坊和兴店,其家被陈老三于夜里窃去鸭子六百只。
赶集、赶场之时
四川农村的场市相当发达,巴县亦不例外。窃盗的司法档案里通常提及的“赶集”或“赶场”,即指赴农村场市贸易之时。巴县各场为定期市,集期即开场时间,或为三、六、九,或为四、七、十,时间错开以便人们到不同的场赶集。巴县的场上有不少店铺,或开铺屠猪并买卖零星米粮盐斤,或开设酒饭店,在重庆开丝线铺的商人会到各场发卖各类货品。场市的人口职业,绝大多数以经商为生,最多的是从事茶馆、饭店、酒馆等餐饮业的,其次是开设米房、布店、旅馆等满足人们衣食住行日常所需的,药铺、木匠也较多。赶场离不开衣食用品,场也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地方,人们在这里看戏、吃茶、喝酒等。乾隆时期的巴县档案显示,场的兴建需要县衙门审批。场市由场头、客长与乡约共同治理,三者系场民公议产生,不但要办理场内公事,还有维护地方治安的职责。场上人多事繁,兼有人行窃,有必要派人维护秩序与安全,于是县衙也会派遣差役到场巡查。
场市在特定的集期时会有来摆摊的商贩,早在乾隆朝的巴县档案中就已反映出许多窃盗案件都发生在场市集期交易时,或往返场市的途中。乾隆二十八年(1763)四月,智里十甲陶家场的民人刘硕甫等上呈县府恳请设立乡约,就是因为治安的问题:
蚁等甲内地名陶家场铺户约有二百余家,只有场头客长,缺少乡约,每逢场期赶场民集,又兼大路要道,东通南川、綦江,西达江津、壁(璧)山,往来客商络绎不绝,屡次凶闹,无有乡约理难化奸。今蚁等场众公举熊孔文为人老成,家道颇殷,言谈如似苏秦之舌,逢事排解,心存拆丝改网之念,堪充乡约。恳□给照,给与熊孔文,以便约束斯地顽民。
由上引文可知,在乾隆朝前期该陶家场已发展成相当规模的场市,赶集时人众容易诱发犯罪,需要乡约协助治理。根据王大纲搜集的乾隆朝巴县场市的窃案资料,乾隆四十五年(1780)以后,在场市集期时被窃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例如乾隆六十年廉里四甲石龙场的客长禀称,该场市每逢场期,就有贼匪潜入场内绺窃,待事主惊觉,犯嫌早已扬去。
为了维持场市的治安,官府下令设立栅栏,并要求团练负责捕盗。嘉庆年间巴县有告示奉上级官府之饬令,在各乡场市镇设立栅栏,置备高脚虎头牌与虎皮木棍。大场设牌四面、棍八根,中场立牌三面、棍六根,小场则是牌三面、棍四根。虎头牌上大书“奉宪明文严拿匪徒,如敢拒捕,格杀勿论”字样,虎皮棍上大书“专打匪徒”四字。每场置备梆锣,雇请诚实更夫轮流值更,以防盗贼窃发。往后无论黑夜白日,遇有偷窃抢夺等匪人入场,即将栅栏关闭,敲梆鸣锣,齐集团练协力擒拿送县,按律究办。倘犯嫌胆敢拒捕,即用“专打匪徒”虎皮木棍殴打,仍以格杀勿论。这样的防盗机制到了道光年间,就有团首反映:“无奈年久,人心难齐,兼之栅栏朽坏,以致贼匪乘势来场,日则估拿绺窃,夜则偷盗。”
同样情况持续至同治朝,许多乡村场市仍是治安隐忧之地。从各地场市的负责人客长、乡约的上呈,就可以看到不少例子。如同治五年十月直里九甲虎溪场发生窃案,该场的客长甘遇龙就指陈:“该场路当孔道,现值隆冬,常被绺窃,若不禀究,地方难安。”在集期交易时摆摊的货品也往往会遭窃贼觊觎,正如同治十二年六月,忠里五甲界石场客约卢万顺所禀称:
本场路当孔道,上通云贵、下达渝涪,三、六、九场期甚是拥挤,沿街摆摊人每遭啯匪绺窃布匹等物,受害者众,均未拿获。
其他的实例如同治六年四月,正里八甲人冯明轩与侄等人伙伴绸缎发卖,来渝赶货采买,当过土主场赶场时,在李焕章店口暂歇,转瞬间其包袱货物悉被贼乘间窃去。又如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事主蒋海山、叶生理、严恒丰等人具禀,其皆在场开布摊,当赶集之期,遭惯窃徐五等伙窃布摊。
赶场时有租摊位的小贩,每当集期交易结束后,会将货物银两寄放在场市内的店铺,因而成为宵小的猎物。如同治六年八月,曾家场杜恒川等以赶场,收会银寄放在柳德川银铺柜里却被窃。同治七年十一月,有孝里八甲舒启东禀伊铺被贼窃去货物一案,事主舒启东指称:“民居乡,在附近石马场佃武庙会房,直进四间,民在铺口摆干菜糖食摊生理。今八月有邻居油蜡铺任永顺,镶佃民铺内房一间住家。民每逢场期摆卖,挨晚收□,将货锁放铺内各归,托永顺照守。”但夜里任永顺铺内被窃,之后于同治八年二月初四日捕获嫌犯廖贵。又如同治十年十一月,有石里快役姚元怀禀称被贼劫去襟货、衣物、钱文等,事主指称:“役向在一品场铺住,来渝在衙办公,铺面、柜台均佃杂货、糖、食盐□摊,每逢一、四、七各客设摊摆卖,晚收,柜锁回家。”前次被贼剪穿篾壁进内时,因赃微未上禀;第二次贼于夜里由原路篾壁剪穿进内再次行窃。又如同治十二年六月,慈里六甲民人涂芳玉等被无名贼刁门入家窃去各种物件,事主涂义春是专门在福寿场摆摊贩卖杂货的小贩,场期结束后他将货担寄放在涂芳玉铺内却被窃。
还有的是事主赶场不在家,而家中被窃的案子。如同治七年八月,节里六甲民人李占元因出外赶场,不料贼混入卧室窃去银子等。事主李占元系巴县二圣场人,务农为业,而之后被捕窃嫌之一谭有,系在五渡场开茶栈生理。又如同治五年十一月,正里三甲伍兴和遭窃,事主伍兴和因赶集蔡家场摆设货摊,被其邻居万李氏之子乘机行窃。
从被捕窃贼的口供中可知,他们已知赶集时场市人多,是适合偷窃的时机。如同治四年闰五月,在陶家场慈里八甲捕差汤顺等拿获贼李二等人,而窃贼李大、李二、周二等人,皆下力活生,住鹞子岩刘麻五家,他们的口供称:“今年米价昂贵,小的们大家商议伙同偷得衣物银钱分用,就是到五月初四日陶家场赶集场时,小的们那日拿有萧三幅的白布一件,谢德顺的钱一千四百文。小的们拿起出场,就被公差杨复、刘忠们向小的盘问”,遂被捕在案。
除了偷窃案,在赶集或赶场时还常见途中抢劫的案子,如同治七年五月在土主场,事主费一元因赶场人多,被贼劫去白契绸衫等。实际上在赶场或赶集时屡屡发生窃盗犯罪,早在嘉庆年间已如是。嘉庆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正里四甲兴隆场场约周联章等禀称:“近有不法啯匪,往往在于各场肆行擢窃,受害难言。”可见啯噜(编者按:啯噜又被称为“啯匪”)经常于场市抢窃。嘉庆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巴县谕示中也提到:“更有一等痞棍勾引外来匪贼,每遇场期来场绺窃,甚至夺抢客货。”即使嘉庆年间官府已强化场市的管理,设置栅栏、虎头牌、虎皮棍、梆锣、更夫,以防盗贼;嘉庆年间又推行团练,改造了场市的组织与治理。但是,从同治年间巴县的司法档案看来,场市的窃盗案仍是频传,显示这类机制的效能恐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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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报刊描绘窃贼趁妇女观野台戏时行窃鞋子
婚礼、节庆与火灾之际
有事主被窃时正是婚礼的场合,例如同治十二年在仁里十甲乡民李兴怀与其胞弟家被窃案,这件案子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被窃事主家里连续被偷了三次,前面两次事主虽然报案但窃贼并未被逮住,第三次嫌疑犯才被逮捕。这显示事主在乡村当地应该有一定的经济地位,所以成为窃贼的目标。第二个特点是窃案发生时间:在李兴怀胞弟之女的婚礼之后,客人来其家住宿而被偷,显然婚礼场合是一个为窃贼作案提供便利的情境。另举一例,同治十三年五月,在城内金汤坊开设铜烟袋铺的主人,于儿娶媳举办婚礼的前一晚遭窃。大概是因为能举办隆重婚礼之家,大多有一定的财力,而婚礼过程中主家又必定积聚许多嫁妆、礼金等,于是容易吸引窃贼的注意。
此外,庙会与庆典时节也是窃贼蠢动的时机,上一节已提到庙会演戏时遭贼扒窃的例子。再从被捕的窃犯口供可知,其动机有的是临时起意。例如同治二年三月,有宣化坊捕役李太禀拿获惯贼李三乘机行窃一案,窃贼李三系巴县本地人,他的口供辩称当日宣化坊水符宫正举行酬神演戏,他见无人看守,就起意行窃,透锁开门,尚未得赃时就被公差拿获。同治三年四月,土祖场禹王庙正在举办庙会时,村庙内的大锅被窃,捉到犯人后,他的口供声称“下力活生”,见无人看守,遂临时起意偷窃。
上述二例的口供看似窃贼并无计划行窃,但以下的例子显示此时节有许多窃案可能是窃贼有计划地行窃。例如同治五年四月,城内翠微坊的监生翁泽厚禀称:“因为月初六夜间有同院刘姓祀神,被贼混入伊父卧室楼上,将门锁透脱进内,复扭开皮箱二口,窃去衣箱二个,自漏皓窗眼跳下,由伊夫妇卧室负赃逃逸。”同年七月另有一起正里一甲玉成团监生唐廷安与段三海等禀状,指该村当庙祀神演戏时,有四个陌生人入住周仁和所开设的栈房,被其查获仍欲乘演戏时绺窃。同治十三年十二月,适逢皇太后万寿盛典,乡间的二圣场市有万天宫举办的皇会,夜间被二贼偷走布匹。之后,捕役在其他场市设关卡抓到窃贼。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趁火”行窃的例子,如同治二年七月初七夜,有杨柳坊洪锡祺具禀无名恶贼窃去伊家金银衣物等一案,事主洪锡祺原籍成都,来重庆较场钱行买卖二十余年,当天夜里因为杨柳坊关庙街遭受回禄之灾,事主携女避灾外处,却有人乘势翻墙入屋行窃。这类的案子大多发生在城市内,因传统中国城市的建筑空间与结构,所以火灾发生的概率相当高。又如同治十年(1871)正月初六夜,东水坊有合州人文生程景伊在渝陕西街开绸缎铺,夜里因街上的大十字油蜡铺失火,延烧甚广,有痞匪以上房救火为名,乘势撬桷入铺内行窃。这类例子颇多,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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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巫仁恕、吴景杰著《日常犯罪与清代社会:十九世纪中国的盗窃案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6年7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来源:巫仁恕、吴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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