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那份报告说的“潜在威胁”不成立。中方科考船在澳大利亚南部海域的无作业航渡,国际法依据只有一条,但这条足够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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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定写得很清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享有航行自由。这个自由从公约第87条的公海航行自由规则直接导入,不因船舶类型改变。科考船、军舰、商船,只要做的事情是“航行经过”,法律地位是一样的。
你可能会问: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有管辖权吗?怎么船就能随便走?
公约第56条把沿海国的权利范围划得很死——只限于四件事:自然资源勘探开发、人工设施建造、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对纯粹以通行为目的的航渡,沿海国无权施加公约没列明的额外限制。
那“科考船”这个身份会不会触发什么额外的审批要求?
会,但前提是它真的在做科研。公约只对“在专属经济区内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和“特定军事测量活动”这两类行为,设定了需要沿海国同意的规则。单纯从A点开到B点、仪器不开、设备不下水、不在该海域采集任何样本,法律上就不构成“海洋科学研究”,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谁批准。
这次事件的事实也很清楚。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2025年就公开声明了:科考船在澳专属经济区内没有执行任何作业,属正常航渡。没有作业,就等于没有触发公约里任何需要沿海国同意的条款。
你可能接着问:那为什么澳大利亚还要炒作?
因为这份报告的根本目的不是讨论法律,而是掩盖自己的短板。澳大利亚16条海底电缆承载着全国99%的互联网流量,但自己没有一条自主维修船,备件全靠海外,超半数登陆点连法定保护区都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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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澳大利亚研究中心主任陈弘说得很直接:这是典型的泛安全化操作,把正常远洋航渡强行纳入威胁框架,拿技术能力推演风险、放大焦虑,核心症结完全在澳方自身。
而且这件事在国际上也没有先例空白。截至目前,没有任何国际社会的通行实践,把“他国科考船在专属经济区内无作业航渡”定性为违规行为。 各国对这类情况的常规操作是全程跟踪警戒,中方对澳方这么做也没意见,跟踪是你的权利,但硬说航渡就是威胁,是另一回事。
最后还有一个点值得注意:这种“泛安全化”叙事不是孤立事件。中方外交部在8月6日回应日本对“向阳红6号”科考船的类似质疑时,也用了同一套法理逻辑——海洋科研活动服务于和平目的,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定,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两件事的法律框架完全相同,澳方的炒作逻辑没有比日本的更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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