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8月10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福建省熠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烁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宇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据悉,刘宇秋在2020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担任熠烁科技董事会秘书,因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担保行为,其作为时任董秘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关联担保占净资产380.81% 未履行审议与信披义务
公告显示,2025年6月,熠烁科技控股子公司广州野马科技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福建省快先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金额达800万元。该笔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高达380.81%。
然而,熠烁科技未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福建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时任董秘未勤勉尽责 收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作为熠烁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宇秋被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刘宇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监管部门要求刘宇秋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监管措施不影响执行 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福建证监局表示,刘宇秋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再次凸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重要性,尤其是董监高等关键岗位人员需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避免因程序缺失或信息披露不到位引发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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