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后,可否要求公司返还?
「法律解答」
可以,各地对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态度不尽相同。
甲说:本案中,卓侠是以其自身已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文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该公司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对卓侠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请文武公司返还该公司不当得利部分即卓侠补缴的费用中应由文武公司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该诉讼请求针对的是相关费用的返还问题,并不涉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继续缴纳,也不涉及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1]
乙说: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在用人单位未予缴纳的情况下,劳动者出于对自身合法利益的考虑,自行垫付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是对自身权益采取的救济措施,并不当然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会保险费用后,对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而言,社保欠缴的问题已经解决,无需再向用人单位征缴,垫付双方之间因费用返还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属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审理。朱某杰应先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后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虽有不妥,但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仍予以维持。[2]
丙说:本案冯某因某公司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及公积金,于离职后自行补缴,要求某公司予以返还。虽然冯某的主张系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因某公司于冯某离职后为其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冯某缴纳的保险金及公积金的数额,并承诺“待公司入帐第一时间结清冯某此欠款,最晚期限于2024年5月末之前结清。”说明某公司已与冯某协商垫付社保费用及公积金事宜,且对垫付事实无争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而非劳动争议。[3]
[1](2023)苏1311民初687号
[2](2024)豫07民终4933号
[3](2026)黑01民终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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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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