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交通标志能被看见,不等于它的信息已经被看清。
驾驶人在行驶中,需要完成发现标志、识别内容、理解含义并作出反应。标志的亮度、颜色、对比度和发光均匀度,都会影响这个过程。
因此,T/CACEM 43-2025没有用“清晰醒目”这样的形容词代替技术要求,而是建立了一组可以测量的指标。
光源首先要有明确的发光能力
对于点阵显示发光标志,标准规定了单粒LED在额定电流下的法向发光强度、半强角和偏差角。
其中,红色LED法向发光强度不低于4000 mcd,黄色不低于5500 mcd,白色不低于6000 mcd;三种颜色的半强角均不小于15°,偏差角均不大于3°。
这些指标分别回答三个问题:正面亮度够不够、有效发光范围够不够、光线方向有没有明显偏移。
对于板面显示发光标志,标准要求采用漫反射光学透镜,以减少眩光和阴影,并要求光源发光效能不低于100 lm/W。
湘旭交安理解的“光源合格”,不是单看某一个LED参数,而是看光线能否经过结构和板面后,形成稳定、可识别的交通信息。
亮度要与颜色和使用场景匹配
标准对板面显示发光标志设置了高亮型、中亮型和低亮型,并按白、黄、红、绿、蓝、棕等颜色分别规定板面平均亮度。
例如,白色板面的高亮型、中亮型和低亮型平均亮度分别为300、140和80 cd/m²;黄色分别为150、100和50 cd/m²。其他颜色也有相应分级。
这里传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亮度不是脱离颜色和环境单独存在的。
不同颜色的视觉感受不同,不同道路环境需要的亮度也不同。标准同时要求根据实际环境、背景亮度和交通条件选择合适亮度,避免影响其他标志的视认。
对比度决定信息能不能“跳出来”
当标志中的文字、图形与背景亮度太接近时,即使整块板面已经发光,信息也可能不够清楚。
因此,标准对板面显示发光标志的亮度对比度提出区间要求。例如,白色与棕色部分的平均亮度之比不大于20∶1且不小于10∶1;白色与蓝色不大于18∶1且不小于5∶1;白色与红色、绿色不大于10∶1且不小于4∶1。
对比度不是越大越好。过低,信息容易与背景混在一起;过高,也可能破坏整体视觉舒适度。
视认距离直接对应驾驶人的提前量
标准把视认距离分为静态视认距离和动态视认距离。
点阵显示发光标志的静态视认距离不小于250 m,动态视认距离不小于210 m。板面显示发光标志的白天静态视认距离不小于100 m,夜间动态视认距离不小于150 m。
标准中的动态视认距离,是在规定视认角内,以120 km/h车速条件进行理解和评价的指标。它比“站在标志前看得清”更接近驾驶过程。
在全国不同等级道路和不同交通环境中,设计人员还需要把标准指标与现场速度、设置位置和观察条件结合起来。湖南湘旭不能用单一场景代替全部道路条件,项目选型仍应建立在设计文件和现场需求之上。
视认角和均匀度解决“换个位置还能不能看清”
驾驶人并不总是正对标志中心行驶。
在满足视认距离要求的条件下,标准规定发光标志的视认角不小于30°。这意味着观察位置发生偏移时,标志仍应保持必要的识认能力。
标准还要求发光区域均匀、无眩光。点阵显示标志中,相同发光单元像素之间的法向发光强度不均匀度不大于10%;板面显示标志同一颜色区域的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大于4∶1。
一块标志如果局部过亮、局部过暗,就可能造成文字断裂、图形变形或视觉干扰。
作为第一起草单位,湖南湘旭交安在解读这些条款时,更关注参数背后的使用者感受:
让驾驶人看得早,是留出识别时间;看得清,是减少信息模糊;看得准,是避免错误理解。
这才是光学指标最终要服务的目标。
下期预告:亮度不是越高越好——调光与能耗为什么要一起看?
第一起草单位:标准前言列明,湖南湘旭交安光电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起草单位。本文围绕标准条款展开通俗解读。
信息来源:T/CACEM 43—2025《发光道路交通标志》团体标准。本文为通俗解读,如与标准原文存在差异,以标准原文为准。
想进一步了解发光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选型与标准要求?欢迎联系湘旭交安,并关注后续系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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