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一案,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有林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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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亿,什么概念?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等数十个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这还不是全部。他还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2500万余元,两次挪用国有公司资金1500万元用于他人经营活动,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300万元,并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100万元。六项罪名,横跨三十年。
为什么判死刑立即执行,而不是死缓?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杨有林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法院认为,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立功不足以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有立功情节为什么没用?
有刑事辩护律师分析指出,这一判决传递了明确信号:在职务犯罪中,当犯罪数额达到天文数字、犯罪持续时间横跨三十年、犯罪行为涉及六项罪名时,立功等从轻情节的“抵扣”作用将大幅降低。
对比来看,此前袁光宇受贿1.52亿被判死缓,而杨有林受贿金额高出十余倍,且犯罪情节更为恶劣,法院据此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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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值得关注的实务要点
第一,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综合判断。数额是最直观的指标,但法院更关注犯罪持续时间、手段恶劣程度、社会危害面等综合因素。
第二,立功情节并非“免死金牌”。在特大职务犯罪案件中,单一从轻情节的作用有限。
第三,洗钱罪与上游受贿罪可以数罪并罚。杨有林通过出借资金方式掩饰受贿所得,被单独认定为洗钱罪,体现了对“自洗钱”行为的刑事追诉力度。
第四,追赃不因死刑而免除。法院明确“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意味着即便判处死刑,赃款的追缴义务也不因被告人死亡而免除。
(本文案例事实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内容整理)
(本文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供专业支持。郑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980161,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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