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等实质性纠纷,行为人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为条件索要补偿款的,虽不影响罪名认定,但可作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评价的重要背景因素。对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王某(化名)系某公司前员工,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离职后以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向公司索要“离职补偿”15万元。公司支付8万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将王某刑事拘留。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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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王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本案事出有因。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争议,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王某的索赔行为具有一定的权利基础,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二,王某具有坦白情节。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已代为退还全部8万元赃款。
第四,王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背景下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等实质性纠纷,行为人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为条件索要款项的,虽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定性,但案件背景中的权利基础因素可作为评价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参考。同时,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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