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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一辆车牌号为 “蒙 K30** 警” 的警车,存在擅自将原车车标更换为 “长城汽车” 车标的行为,该事件引发全网关注。8 月 10 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表示,目前已核实该情况,涉事车辆正在落实整改工作。
根据网友发布的视频内容,涉事警车引擎盖及两侧车门均印有 “特警 POLICE” 字样,车顶配备警用警灯,车牌为 “蒙 K30** 警”,整车外观为制式警车配置,但车辆前后车标均为 “长城汽车” 标识。经核查确认,该警车原厂品牌并非长城汽车,属于私自更换车辆车标的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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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I生成
从道路交通管理层面来看,该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相较于普通民用车辆,警车作为特种公务车辆,有着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依据《警车管理规定》,警车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编号并建立专属管理档案。私自更改警车原厂车标,会导致车辆实物外观与备案档案信息不符,扰乱警车规范化管理秩序。交管、督察部门可依法对涉事用车单位追责,并对负责车辆管理、违规改装的相关工作人员依规作出政务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私自更换警车车标的行为,还存在商标侵权的民事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长城汽车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拆除侵权商标标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赔偿。
高沃说法
根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是市场主体品牌商誉的重要载体。《商标法》不仅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商业标识权益,更旨在维护品牌方长期积累的市场商誉,守护消费者对商品、品牌来源的稳定认知,严厉规制各类市场仿冒、商标盗用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标的合法使用始终以权利人明确授权为核心前提,不存在任何特殊豁免情形。此次曝光的警车私自更换品牌车标事件,即便侵权载体为公务警车,也不能规避法律约束,依然触碰法律红线,构成明确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事件同样也折射出社会层面商标法律意识仍有待提高。不少主体对商标权利边界认知模糊,误以为商标只是商业领域的专属规则,忽视非商业场景下同样受商标法约束。对企业而言,做好商标布局与权利监控尤为关键,既要筑牢自身品牌知识产权防护墙,也要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未经许可的商标使用行为。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尊重商标权的理念,正视商标的重要价值,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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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自媒体报道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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