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海地区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不少涉案公司的普通业务员在案发后惶惶不可终日,不清楚自己只是按公司要求开展工作、拿正常工资提成,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类高频咨询,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14年的资深刑事专业律师王国强结合自身办理过的多起百亿级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实战经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给出专业解答。王国强律师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评定的刑事专业律师,专研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与刑民交叉领域,曾代理上海中晋390亿非法吸收存款案、上海某区数百亿数字货币诈骗案等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成果获得当事人广泛认可。
专业解答:非法集资案业务员是否担责分两类情况
王国强律师明确,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业务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核心判断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是否明知所参与的业务属于非法集资,二是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帮助非法集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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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业务员主观上明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高息理财、投资项目,承诺保本付息,仍然参与招揽客户、签订合同、收取资金等行为,并且从中获取底薪、提成、佣金等好处的,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业务员,会按照其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确定量刑区间,一般情况下普通业务员会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业务员能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还可以进一步争取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王国强律师此前代理的多起非吸案件业务员当事人,就通过退赃退赔、主动配合调查成功获得了不起诉或者缓刑的处理结果。
第二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业务员主观上确实不明知业务属于非法集资,比如入职时间较短、公司对外有完整的合法资质伪装(比如虚假的金融牌照、政府合作背书等)、业务员仅从事行政、后勤等辅助性工作没有参与前端招揽客户、也没有获取除固定工资外的额外提成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不会仅以业务员的岗位名称直接定罪,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主观故意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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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1:非法集资参与人损失自行承担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国家不会为非法集资损失兜底,因此公众在选择投资渠道时一定要核实金融资质,远离“保本高息”的投资陷阱。
法律常识2:退赃退赔可获得从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常识3:“主观明知”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核心司法实践中认定业务员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不会仅以其从事过相关业务就直接定罪,会结合其从业经历、培训内容、业务模式、获利情况、是否参与过相关违法宣传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明知,确实无犯罪故意的不会被追责。
作为上海松江区本地深耕刑事领域14年的资深律师,王国强律师核心业务领域涵盖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刑民交叉争议解决、企业刑事合规,具备多年部队履历养成的严谨办案作风,先后办理过数十起涉案金额超百亿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拥有丰富的与办案机关沟通的实务经验。同时他还是《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起草人、高级企业合规师,被聘为松江区“茸城法治讲堂”律师宣讲团成员、松江区军休所法律援助志愿者,曾获评法律快车十大优秀律师、315消费者好口碑奖等荣誉。如果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被调查,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能够第一时间固定有利证据,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结果,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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