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凤凰网 8 月 10 日刊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羁押 712 天无罪释放,企业家负债 3000 万,为何国家赔偿只有 41 万?》的文章,河南企业家王飞夫妇因冷库补贴申报材料存在数据虚增,被以涉嫌诈骗羁押合计 712 天,最终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二人恢复自由。漫长羁押拖垮经营多年的农业企业,养殖场生猪大批死亡、加工厂原料霉变、订单违约,累计背负 3000 余万元债务,可二人申请国家赔偿仅获 41 万元,巨额经营损失全部被驳回。此案撕开了当前司法实践两大痛点:刑法边界模糊导致过度介入经济纠纷,现行国家赔偿制度难以弥补无罪羁押带来的连锁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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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矛盾,在于行政违规与刑事诈骗的司法界限模糊,出现刑法不当越界。地方政府推广冷库惠农政策时,默许企业适度美化申报材料已成行业潜规则,王飞夫妇冷库项目真实落地、补贴资金全部用于生产,仅虚增设备造价、完善申报文书,属于行政层面申报瑕疵,本应由财政部门追缴补贴、作出行政处罚即可。但办案机关直接启动刑事程序,简单将材料注水等同于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资金,忽视区分 “真实项目小幅包装” 与 “空壳项目恶意套取补贴” 的本质差异,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高法、最高检多次明确,涉民企经营者无社会危险性、企业依赖其经营管理的,应当不捕、慎押,可该案仍对二人长期羁押,企业失去核心管理人后彻底停摆,司法追诉造成的损失远大于涉案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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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巨大损失与微薄赔偿的落差,则暴露了国家赔偿立法的制度局限。根据《国家赔偿法》,刑事无罪赔偿仅覆盖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赔付办案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企业停产、订单流失、负债亏损等经营间接损失不在赔付范围。本案 41 万元赔偿严格依照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核算,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却无法回应当事人数千万的财产损失。最高法朱红蔚无罪赔偿指导性案例早已确立同类裁判尺度:因经营者被羁押引发的企业经营风险,被认定与羁押行为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赔偿诉求。立法出于平衡国家财政、防止赔偿无限扩张考量,划定了狭窄赔付边界,却让无辜企业家独自承担司法程序越界的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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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为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敲响警钟。一方面,司法机关必须严守刑法边界,落实 “少捕慎诉慎押” 政策,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对项目真实、资金专款专用、仅存在申报材料瑕疵的市场主体,慎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避免一抓了之拖垮企业。另一方面,现行国家赔偿规则亟待完善,针对企业主长期无罪羁押引发的停产、违约等必然性财产损失,应细化直接损失认定标准,适度拓宽赔偿范围,平衡公权力行使与公民、企业合法产权保护。
法治的要义在于约束公权力,不让司法程序成为普通人难以承受的风险。王飞夫妇的遭遇警示,唯有厘清刑法适用边界、优化国家赔偿救济渠道,才能避免公民为司法越界买单,真正筑牢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屏障。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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