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福建漳州龙海浮宫镇、白水镇等地的杨梅集中上市,一则关于“鲜杨梅违规浸泡防腐剂、甜味剂”的媒体调查报道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当地部分收购点为追求卖相和甜度、延长保鲜期,公然使用违禁防腐剂脱氢乙酸钠及“三无”甜味剂浸泡杨梅。这些经过“美颜”的问题杨梅日发货量惊人,主要流向浙江嘉兴、上海等地的批发市场及电商平台。更令人担忧的是,商贩们为了应付监管,竟通过给“样品箱”做记号的方式逃避抽检,而一线工人明知内情,自己从不食用这些“药水梅”。
作为长期关注食药环领域法律案件的执业律师,我认为此次事件绝非简单的“不卫生”或“以次充好”,而是一起性质恶劣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犯罪线索。以下,我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此事件进行法律层面的专业解读。
一、违法定性的核心:为何是“禁药”而非“保鲜剂”?
在此次事件中,查获的两种核心添加物质具有典型性:脱氢乙酸钠与三无甜味剂。
首先,关于脱氢乙酸钠。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新鲜水果及未经加工的鲜果属于“不允许使用防腐剂”的类别。虽然脱氢乙酸钠曾是合法的食品工业防腐剂,但根据2025年2月8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国标(GB2760-2024),其使用范围已被大幅压缩,已删除了在黄油、面包、糕点、果蔬汁等7类食品中的使用。若将其用于保鲜杨梅,属于典型的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其次,关于“三无”甜味剂(标注甜度达蔗糖8000倍)。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无成分表、无生产厂家的复合甜味剂,本质上是“非法添加物”。鉴于其标示的甜度极高,极可能含有不允许在鲜果中检出的糖精钠、甜蜜素等化工原料。在鲜果中使用甜味剂,是为了以虚假的甜度掩盖低品质果实的酸涩,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更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法律定性:在新鲜杨梅这种无需标注添加剂的初级农产品中使用上述物质,不属于改善口感的技术需求,而是改变食品属性、掩盖食品腐败变质的违法行为。
二、刑事责任分析:这不仅是罚款,更可能“入刑”
许多从业者存在误区,认为往水果里加点东西最多被罚款、吊销执照。实际上,此类行为极易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143条。
入罪逻辑:杨梅属于裸果,直接入口。长期或大量摄入含有脱氢乙酸钠的食品,已被医学证实可能损伤神经、肝肾,对青少年神经系统发育影响尤为显著。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食品中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即视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量刑:一旦查实,除罚金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造成严重中毒后果(如消费者肝肾损伤),可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升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144条。
入罪逻辑:新闻报道中提及的“三无”复合甜味剂,若经检测含有甲醛、工业酒精或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性质将发生根本转变。因为行为人使用的是“非食品原料”且来源不明。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三无”工业添加剂的行为,司法机关往往直接推定为“明知有毒、有害”。
量刑:该罪名起刑点即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提示:案件中提到的“商贩准备干净样品应付抽检”的行为,是认定“主观故意”的关键证据。这排除了“过失”或“不知情”的可能,表明行为人具有明显的规避监管意图,这在量刑时属于从重情节。
三、民事与行政责任:惩罚性赔偿与行业禁入
除了刑事责任,违法者还将面临“天价”民事索赔和终身从业禁止。
(一)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退一赔十”规则。但更为严厉的是,检察机关近年来大力推行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此类大规模销往江浙沪地区(涉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对于一天发货超5000斤的收购点,这一赔偿金额足以让其倾家荡产。
(二)行政拘留与从业禁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意味着,一旦定罪,这些商贩将永久退出食品行业。
四、全链条追责:网红带货与电商平台的责任
报道指出,这些“药水梅”主要销往批发市场和电商平台,甚至可能流入带货直播间。
根据《电子商务法》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平台经营者负有审核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登记备案的义务。如果平台在接到投诉或明知杨梅存在非法添加问题而未采取下架、断开链接等措施,平台需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从嘉兴、上海等批发市场采购的下游商户,“不知情”并不能完全免责。作为食品经营者,索要合格证明文件如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法定义务。若下游商户明知价格过低、品相异常仍购入并销售,可被认定为“明知”而销售,同样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五、行业反思与律师建议
“浮宫杨梅”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是当地的金字招牌。个别不法收购点的行为,实际上是在透支数十年积累的品牌信誉,是用短期的非法利润换取长期的行业毁灭。
针对该事件,苏湖城律师提出以下建议与呼吁:
针对监管部门
虽然曝光后当地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但鉴于违法手段的隐蔽性(备用“干净样品”),建议引入“飞行检查”和“非公开取样”机制。不仅要查泡沫箱里的杨梅,更要查桶里的“药水”。同时,建议利用大数据溯源系统,追查“三无”甜味剂的源头生产窝点,斩断黑色产业链。
针对消费者
依据“一看二嗅三触”原则辨别。久放不烂、表面异常黏滑、甜味不自然甚至发苦的杨梅需高度警惕。建议通过盐水浸泡(5-10分钟)清洗,这不仅能去除部分农残,也能让“泡药”杨梅的原形毕露(褪色或产生异味)。
针对果农与合法经营者
法律不保护“沉默的纵容”。若发现收购点存在非法添加行为,请立即向12315或公安机关举报。“别人加我也加”不是免责的理由,而是共同犯罪的温床。只有清除害群之马,正宗、天然的浮宫杨梅才能卖出应有的好价钱。
食品安全是底线,而非高线。任何试图通过“科技与狠活”掩盖产品缺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终将被法律严惩,并付出自由与财产的双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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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刑专委副主任、从业近二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商事合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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