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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丹阳律师代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迎来胜诉判决。法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判令受赠人返还全部受赠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马丹阳律师凭借对《民法典》赠与合同效力规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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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婚外关系中的财产赠与引发争议
委托人与其配偶系合法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25年,委托人发现其配偶自2023年起与一名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2024年至2025年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该第三人赠与钱款。委托人配偶于2025年10月自书保证书,承认其在2024年3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多次与第三人发生婚外行为,并承诺立即终止一切联系。
经委托人初步统计,其配偶通过微信向第三人转账多笔款项。更令委托人难以接受的是,其配偶与第三人在聊天记录中以“老婆”“老公”等亲昵称呼相称,不正当关系证据确凿。
委托人认为,其配偶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明知其已婚仍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且有悖社会公序良俗,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介入
专业研判锁定诉讼方向
接受委托后,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丹阳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与专业研判。本案涉及婚姻家庭法与合同法交叉领域,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受赠人是否应当返还所受财产?
马丹阳律师团队经过深入分析认为,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赠与行为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马丹阳律师为委托人制定了以“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为核心的诉讼策略,同时主张返还财产及资金占用利息,力求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程度的权益保障。
精准破局
调整思路锁定关键突破口
本案办理过程中,马丹阳律师面临一个关键难题:赠与合同纠纷的核心法律关系是赠与人(委托人配偶)与受赠人(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委托人作为配偶并非合同当事人。按照传统诉讼思路,委托人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在诉讼主体资格上存在一定障碍。
马丹阳律师敏锐地意识到,如果固守常规思路,本案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难以推进。经过深入研究与反复论证,马丹阳律师果断调整办案方案,找到了新的案件突破口——将委托人配偶列为本案第三人,构建“原告(配偶)—被告(受赠人)—第三人(赠与人)”的三角诉讼架构。这一调整使得法院能够在同一案件中全面审查赠与行为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限以及受赠人的返还义务,从根本上解决了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这一办案思路的调整,体现了马丹阳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类似案件中,部分律师可能因未能妥善处理主体资格问题而导致诉讼受阻,而马丹阳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梳理与程序架构设计,为案件实体审理扫清了程序障碍。
庭审交锋
扎实证据链构建完整论证体系
庭审过程中,马丹阳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构建了层次分明、论证严密的代理意见。
第一,关于财产性质的认定。 马丹阳律师指出,委托人配偶向第三人转账的全部款项,均发生于委托人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二,关于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 马丹阳律师强调,委托人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既未经委托人同意,事后亦未取得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更为关键的是,该赠与行为建立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基础之上,转账时间集中于5月20日、七夕节、情人节、2月14日等特殊日期,金额520元、131.4元等具有明显情感暗示含义,充分证明该赠与行为与不正当男女关系直接相关,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关于法律后果的认定。 马丹阳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指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因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受赠人占用资金客观上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马丹阳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保证书、微信转账记录、抖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其中聊天记录中二人以“老婆”“老公”相称的内容,有力佐证了不正当关系的存在以及赠与行为与不正当关系的关联性。
胜诉落地
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求
经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马丹阳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赠与人在与委托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向第三人进行转账,部分款项并非日常生活所需,未经委托人同意,事后亦未取得追认。该赠与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故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全部受赠财产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从案件委托到胜诉判决,马丹阳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敏锐的案件洞察力与精湛的诉讼技巧,在看似不利的诉讼主体架构中找到了关键突破口,以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为委托人赢得了全面胜诉。这一案件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公序良俗的坚定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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