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被告人黄某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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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6年3月某日,被告人黄某在五指山市毛道乡某村喝酒。同日16时许,黄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从毛道乡往五指山市区行驶,途中因向右变道未观察车况,碰撞到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他人轻伤一级、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拨打110报警和120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经鉴定,黄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1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案发后积极报警、拨打救助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法官提醒市民群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法律底线,更是生命红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法治时报
编辑:袁菀艺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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