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鉴 】
近日,最高院联合人社部等部门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明确 “ 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持续增强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认同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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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直接与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这意义不仅仅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人事规范管理问题,更是国家司法机关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上积极主动对接劳动关系法治治理, 为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的一次态度鲜明的示范榜样与表率引领作用 。
《劳动合同法》第 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 3 条 规定: “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
人民法院书记员岗位,虽然主要是配备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承担庭审记录、案卷归档、文书送达等辅助性的工作,但是当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人民法院担任书记员岗位时,一般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这实际上已经突破了 “临时性”用工的限制。
《意见》明确应当 直签书记员,逐步取消派遣,是人民法院对劳务派遣制度初衷的一次主动纠偏 ,真正以用人单位身份主动担当,以实际行动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意义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本次人民法院书记员用工管理方式及时的调整与改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1条“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也符合 近年来人社系统劳动监察执法积极推动用工单位“规范管理,减少派遣”的执法正面指引 。
书记员回归法院直接用工关系,正本清源理顺劳动关系,其示范表率意义远超人民法院系统本身 。
人民法院带头将用工方式拉回劳动合同法法治基准线以内,对各类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劳务派遣人员人事管理具有显著的示范表率作用。
司法机关带头劳动管理合规工作,比任何劳动执法处罚,比任何劳动仲裁裁决,比任何审判执行裁判都更具有明确、正向、清晰的导向性!
四十不惑,将知天命。 怀念,曾经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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