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一审二审败诉后,把问题都归结到证据上,就想在新证据上突破。只能说有些案件确实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你的新证据有无、新证据的效力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有强力的新证据,确实很有用。但是即使是这种案件,很多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别说是新证据了,连证据都不是,或者根本不新,再进一步,新证据也没有具备推翻、至少是左右原审裁判结果的能力。
这就是很多当事人不解的原因,即你所认为的新证据,没有同时满足是证据、是新的证据、具备至少左右原审裁判结果的能力。这就是三大要素,严格卡住的再审新证据的审查原则,没你想得这么简单。那么挨个解释,证明事实的才叫做证据,比如你单方自己准备制作的一份文件,肯定不能作为证明你方有利的证据;新的,一定至少是原审中你方没提交的证据,最好还提前具备这个证据是你之前即使知道也无法提交的;左右原审裁判结果的能力,那么就是对法律关系的定性的影响,或对法律结果的定量的影响。如果你不理解上述的情况,你准备的材料一定是混乱的,集中体现在你认为有利的材料你可能都作为了证据。那么新证据准备好了,你还要预备准备方案,比如如何回答法官的关于该证据为什么在一审和二审时无法取得的询问、如何回答关于该新证据的取得过程的询问等。
之前处理的一起建工再审案件,当事人是一审二审均败诉,关键原因是无法证明己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案件又由于特殊原因不好鉴定了。找到我时,他出示了一份施工过程的工程变更登记单,意思刚发现的,那么如果这份登记单被采信,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工程量。那么我接手后,关于该新证据相应的准备,充分进行,包括之前没提交的详细说明都备用以防万一(因为该新证据之前没提交过,通常有些奇怪,但就本案而言确实具备具体合理性),将新证据与原审中的施工日记、工程监理记录等证据逐一对应,完全可以推翻原审认定的工程量,证明原审工程量认定明显偏低,最终该案启动再审后,案件得到改判,工程量得到正常认定,比之前的多了几百万。
其实做了这些年的二审再审业务,我也经常强调,证据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新越好,关键是目前能取得的证据,能达到的效力、能利用的价值、能及时提交的能力。要知道,有很多当事人,明明手里有关键证据,却不知道存在,或不知道怎么更好利用,明显的错失机会的表现。如果你目前准备上诉或申请再审,手里有拿不准的材料,不清楚怎么用的,建议还是咨询专业律师,这能帮你确定很重要的方向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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