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看看新闻等媒体报道,江西抚州2岁男童小航因急诊漏诊死亡,首诊医生韩杰被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医院被判赔偿146万余元。
这起案件在国内引发的核心争议,不仅在于漏诊是否构成犯罪,更在于一个基础性问题:当患者因医疗过失死亡,究竟是谁面对法律责任——是医院,还是医生个人?医生与医院如何被追责?
英国:民事赔偿医院担,刑事由医生个人担,系统性管理失败可追责医院法人
据英国BMJ杂志JME Forum报道,2011年6岁男孩Jack Adcock因脓毒症入院,值班医生Hadiza Bawa-Garba在极度超负荷工作下漏诊导致男孩死亡。2015年医生被定罪重大过失杀人罪,判2年缓刑;医院承担民事赔偿,未作为刑事被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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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 / 英国BMJ杂志JME Forum报道的Bawa-Garba案件
在英国,患者因医疗过失死亡后,民事赔偿由医院基于“替代责任”先行承担,患者直接起诉医院而非医生个人;刑事追责则指向医生个人,仅当过失达到“重大”程度、严重偏离合理医疗标准时才可能构成犯罪。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NHS机构及私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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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 / 英国《法人误杀与企业杀人法案》
另据英国《法人误杀与企业杀人法案》及公开法律资料,如果医院系统性管理失败(如高级管理层在人员配置、培训制度等方面的重大过失)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法人也可被追究“企业过失杀人罪”,面临无上限罚款。该罪适用门槛极高,必须证明死亡由高级管理层的组织方式重大缺陷导致。该法案适用于所有组织,包括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信托、全科诊所、私立医疗机构等,不区分公立与私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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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 / 英国《法人误杀与企业杀人法案》适用于整个英国,包括NHS信托;来源:NIH
美国:民事赔偿为主流,刑事追责医生极为罕见,公立医院赔偿或受主权豁免限制
据美国Davis‑Adams律师事务所公开资料,美国医疗过失致死案件绝大多数走民事途径。2020年佐治亚州一名儿童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被急诊误诊为“病毒性胃肠炎”,未做关键检测即出院死亡,家属起诉后医院赔付250万美元和解,医生未面临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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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 / 美国Davis‑Adams律师事务所有关佐治亚州一名儿童因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被急诊误诊事件公开资料
美国法律对医生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极高,仅“重大过失”或“鲁莽”行为才可能触发刑责。在漏诊致死案件中,患者家属的民事被告名单上常有医院,但检察官的刑事起诉名单上极少出现医生,检察官对医生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极为罕见,绝大多数案件仅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部分州对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赔偿规则存在差异。公立医院可能受“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保护,赔偿上限较低,而私立医院不受此限制,赔偿可达更高金额。
德国:民事医院担、刑事医生个人担,法律不区分公立与私立医院
据Webology援引德国刑法相关条款,德国没有专门的医疗事故罪,医生过失致死适用《刑法典》第222条过失杀人罪,最高可判五年监禁。德国法律明确不认可法人刑事责任,医院不能作为刑事被告。
德国刑法对“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有相对明确的体系化区分,司法标准较为稳定,较少存在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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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 / Webology援引德国刑法相关条款
德国法律在责任认定上不区分公立医院与私立医院,医生过失致死的刑事追责均适用同一标准,民事赔偿也由医院基于雇主责任承担。
法国:赔偿消解对抗,医院担责,刑事门槛极高且不区分公立私立
据Baltic Journal of Law & Politics援引法国医疗事故赔偿制度条文,法国2002年设立国家医疗事故赔偿办公室(ONIAM),针对达到法定严重程度、不存在医疗过错的治疗风险损害,患者只需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无需证明医院或医生存在过错即可获得赔偿。该制度覆盖所有在公立或私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病人,不区分医院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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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 / Baltic Journal of Law & Politics援引法国医疗事故赔偿制度条文
这一制度大幅降低了家属通过刑事途径追责医生的动力,使法国医疗纠纷的刑事化程度更低。法国没有专门针对医疗行业的刑事罪名,医疗过失适用一般过失规则,法院在判例中明确:“诊断错误本身不构成可惩罚的刑事过错,除非是不可原谅的错误。”法国民法规定医院对其执行人员的行为负责,患者可直接向医院索赔。
核心问题:患者死亡,谁上法庭?
全球主要法域的答案取决于追究的是民事赔偿还是刑事责任,两条线清晰分离。
1.民事赔偿层面:医院是第一被告
在英美法和德国法中,雇员医生的执业过失由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患者通常直接起诉医院。法国同样规定医院对其执行人员(包括医生)的行为负责,患者可直接向医院索赔。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是:医院从医生执业中获利,就应承担风险;且医院赔偿能力更强,更有利于保护患者。医院赔偿后,可向存在重大过失的医生内部追偿。中国《民法典》也规定了类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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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 / 美国执业律师Robert E. Byrne对医疗过失致死的责任解读
但存在地域性例外:在美国,如果医生是独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而非医院雇员,医院可能不承担替代责任,患者只能起诉医生个人,这是美国医疗体系的特殊现象。
2.刑事追责层面:医生个人通常是唯一主体
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全球通行规则是医生个人必须自己上法庭,医院作为法人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英国Bawa-Garba案、德国过失杀人案、美国极少数刑事起诉,被告名单上只有医生个人。韩杰案中医生个人被追究医疗事故罪,医院未作为刑事被告,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关键差异在于入罪门槛。中国医疗事故罪要求“严重不负责任”,最高检明确“严重违反明确规定的诊疗规范”属于此列,但“严重不负责任”与“一般医疗过失”的边界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界定。 而英美采用“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标准,单纯诊断错误通常不构成犯罪。
韩杰案的路径——医院民事赔偿、医生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全球并不特殊。特殊之处在于刑事入罪的门槛与行业禁入的决定主体。
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医生能不能犯错”,而是“什么样的错才值得让医生个人站上刑事被告席”。在医学不确定性与法律确定性之间,那条边界该如何划定——这个问题,关乎每一位深夜值守急诊的医生,也关乎每一个将孩子送进医院的家庭。
参考资料:
1. BMJ:The recent prosecution of a doctor for 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2018年。
2. MDU Journal:Doctors and 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2023年。
3. 美国医疗过失法律公开资料。https://martinwrenlaw.com/blog/hospital-accidents-and-wrongful-death/
4. 德国刑法相关条款及公开法律分析资料https://www.webology.org/abstract.php?id=4267
5. 法国医疗事故赔偿制度公开资料(ONIAM)https://reference-global.com/article/10.2478/bjlp-2021-0006
6. 英国《法人误杀与企业杀人法案》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7/19
出品|搜狐健康
作者|李冬梅
编辑|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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