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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系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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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涉嫌伪报品名、商品编码走私无人机配件,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刑事拘留,现在关押在当地看守所。家属收到的《海关缉私分局拘留通知书》上记载:2026年7月25日18时将当事人刑事拘留。我们在网上了解到刑事拘留满三十天要么取保候审,要么送检察院批捕,请问最后一天是指哪一天?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四条,其中明确:“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根据这一以小时为单位的精确计算方式,推算过程如下:
第1日:从7月25日18时起算,满24小时,即7月26日18时为第一日的结束。第30日:以此类推,从7月25日18时开始,累计满30个“24小时”,最终时刻即为8月24日18时。(注:7月有31天)
2、故此,海关缉私局最迟会在8月24日18时之前做出取保候审还是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当然,侦查机关也有可能在满三十天之前就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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