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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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最高额担保的范围界定常引发争议,不少当事人对其是否包含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存在争议。
那么,最高额担保范围是否包括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最高院公报案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的数额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即应当依照约定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权数额的限制。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认定案涉保证人在5亿元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二、长城公司山西分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应否支持。
一、关于一审判决案涉保证人在5亿元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院已查明,中信银行太原分行与秦发公司、秦发实业公司、崇升煤业公司、冯西煤业公司、徐吉华、王桂敏、徐达、邓冰晶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各担保人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5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即各保证人所担保债权最高额限度为本金5亿元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实现债权费用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范围。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亦应依约履行。
因各保证人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本案在最高额担保的“债权本金人民币5亿元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已查明,至本案一审庭审时本案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92 443 528.38元,该数额并未超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本金5亿元,各保证人应以合同约定对华美奥公司的涉案债务本金人民币5亿元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各保证人仅在5亿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长城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关于“改判秦发公司、秦发实业公司、崇升煤业公司、冯西煤业公司、徐吉华、王桂敏、徐达、邓冰晶对该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华美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长城公司山西分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应否支持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各保证人应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已查明,中信银行太原分行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实际支出了 20万元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根据争议标的、诉讼难易程度、律所及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等方面综合考量,该20万元的律师费数额合理,故主债务人华美奥公司应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承担该费用。中信银行太原分行与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中,也约定律师费为担保范围,案涉保证人亦应对该部分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全费5000元,亦是本案债权实现的费用,亦应由华美奥公司、秦发公司、秦发实业公司、崇升煤业公司、冯西煤业公司、徐吉华、王桂敏、徐达、邓冰晶共同负担。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最高额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属于担保范围,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受主债权数额的限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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