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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庭审,公诉人一句“无休止的程序纠缠”,把辩护律师关于旁听权、管辖、回避的程序异议一棍子打死。场面失控,众怒难平。我听了这事,第一反应是:这位公诉人,你这句话暴露的不仅是态度问题,更是认知问题。
但话说回来,作为执业十五年的律师,我也得说句公道话:程序辩护不能过头,也得依法讲理。这话两边都听得进去,才叫公道。
一、程序辩护不是“纠缠”,是法定权利
先把基础问题说清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后半句说的就是程序性辩护。这不是律师发明的,是法律给的。
什么叫程序性辩护?简单说,就是根据程序事实和程序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或者对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这些都是白纸黑字写在法律里的权利。你把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叫做“纠缠”,好比病人去医院挂号被医生说成“添乱”。
程序正义不是实体正义的附属品。没有公正的程序,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实体结果。程序辩护的价值,在于发现侦查程序中的瑕疵、质疑证据的合法性,确保被告人在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力量时,仍能获得公平的审判机会-。
二、程序辩护确实不能“过头”,“过头”也是滥用权利
话分两头说,程序辩护是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权利一旦被滥用,就不再是权力,而是耍流氓。
司法实践中,频繁更换辩护人、当庭拒绝辩护被当作“诉讼策略”,严重干扰庭审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专门规定,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为什么?因为庭审要组织,法院、检察院、诉讼参与人都要做大量准备工作,也不能让你没完没了地折腾。
有些律师把“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当成所有案件的法宝,提完就拍屁股走人没有下文。在法庭上采取激烈方式影响正常秩序,在法庭之外用敏感字眼和过激行为吸引公众关注。甚至出现过律师当庭未经许可擅自退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况。这种行为,确实该罚。
笔者曾经还真遇到这事,曾经的同案犯律师把申请回避当成了“驳面子”的社交工具,在法庭上掰扯几句,没占到上风,立马举手:“我申请你回避!”——仿佛法官不是来审案的,是来陪聊的,聊得不痛快就得换人。更离谱的是,被审判长当庭驳回后,还梗着脖子甩出一句:“根据刑诉法,审判人员的回避得由院长决定,你审判长没资格驳回!”这话听起来气势很足,但仔细一琢磨,比《刑法》条文还新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写得清清楚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但这句话的前提是——申请回避的理由属于法定情形,比如法官是本案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这时候,法庭必须休庭,报请院长决定。可如果申请理由压根儿不沾边,比如“法官你刚才瞪了我一眼”“你对我当事人态度不好”“你支持了公诉人的观点”,那法庭完全有权当庭驳回,不需要惊动院长。
还有些所谓管辖的程序辩护,明明只是合同诈骗,硬是想要塞进中级人民法院。理由五花八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重大”“上级有批示”等等。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写得清清楚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就两类:(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合同诈骗罪,法定最高刑就是无期徒刑,压根儿没有死刑。你说“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一定要中院审判,这种管辖上的程序辩护,你提一提,被驳回就算了,有些人不,一定要上纲上线。
有些案件,开庭前法院忘了把开庭传票送达被告人,等辩护人、检察官、被告人、家属、法警几十号人齐齐的排在法庭上准备开庭时,有些律师来一句法院没有按刑诉法规定在三日前提前送达开庭传票,不合法,要求法官延期审理,这些程序瑕疵不是不能辩,但也得考虑经济成本。
这种行为,跟公诉人把程序辩护一概斥为“纠缠”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一个滥用程序权利,一个漠视程序权利,本质上都是对程序法的轻视,只不过前者把程序当挡箭牌,后者把程序当绊脚石。
三、分寸感,是法律人最大的体面
程序辩护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分寸感,是法律人最大的体面。对律师来说:问题要抓准、抓实,要有理有据。不要把瑕疵证据当成非法证据过分用力。程序性辩护要追求实际结果,要与可能导致的实体错误联系在一起。
不是为了辩护而辩护,是为了公正而辩护。
对公诉人来说:不要把程序辩护当成找茬。律师依法提出的程序性申请和异议,是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你可以反驳,可以论证,但不能贬损,不能贴标签,不能搞人身攻击。
对法官来说:既要保障辩护权的行使,也要维护法庭秩序。该准许的准许,该驳回的驳回,依法裁断,而不是情绪化站队。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不是二选一。程序是实体之母,但程序本身也不能成为拖延和表演的工具。辩护律师要有理有据,公诉人要依法履职,法官要居中裁断,各守其位,各尽其责,才是法治该有的样子。
程序辩护,别过火,也别泼脏水。依法讲理,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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