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措施,按学生违规违纪的严重程度,明确分为三类:轻微惩戒6项、较重惩戒5项、严重惩戒3项。三类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学段、程序要求完全不同,不能跳级直接适用高等级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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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学生上课说话,老师先点名批评,这是第一类。如果屡教不改、扰乱课堂秩序升级,才进入学校德育部门训导的第二类。如果上升到欺凌同学、造成恶劣影响,并且学生已经是小学5年级以上,才会启动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训诫的第三类。这个递进逻辑,是整份细则的核心。
第一类,教师当场可用的6项轻微惩戒
这类措施针对情节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比如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轻微扰乱课堂秩序,所有中小学全学段都适用。教师应向学生说明原因后当场实施,实施后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家长即可。
具体有6项: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以及校规校纪或班规、班级公约约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二类,学校实施的5项较重惩戒
当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教师当场轻微惩戒后拒不改正,就启动这一层级。由学校层面实施,教师发现后需及时报告学校,学校指定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经德育工作负责人审核后作出决定。
具体措施包括: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等外出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学校决定暂停或限制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家长惩戒事由、依据、措施及申诉途径。
第三类,学校实施的3项严重惩戒,小学1-4年级禁用
这类措施只针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情况,而且有一个硬性学段限制:仅适用于小学5-6年级、初中、高中阶段学生,小学1-4年级不得适用。
具体措施是: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实施这类惩戒前,程序要求最严格:学校必须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代表、法治副校长等组成的调查组,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结论;必须书面告知学生和家长拟作出的决定、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学生或家长申请听证,学校必须依法组织公开听证。
你可能想问,纪律处分算什么?它不属于三类教育惩戒,而是配套的处分机制。对违规情节严重或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高中阶段还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另外,细则把“带离教学现场”和“违规物品检查”单独划定为临时应急处置措施,不在三类惩戒范畴内,仅在学生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实施攻击性危险行为等特定情形下使用。
三类惩戒的递进逻辑很清晰:轻微时教师当场管,升级后学校德育部门介入,严重时启动专项调查组并给家长听证权。整个体系不允许跳级,必须优先选择对学生负面影响最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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