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很明确:刑事上不立案,但行政上这家企业可能面临最高 100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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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东莞警方已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广州国慧绿源公司私换救灾横幅独占署名的行为未达刑事诈骗立案标准。不构成诈骗罪,不代表不用付出代价。根据现行《广告法》第57条,借灾情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可处以 20 万至 100 万元罚款。
这个数字,比很多刑事案件的经济处罚更重。
民事上,两条路径可以同时走
想维权,民事上有两种选择,互不冲突。
违约路径:如果你能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不得宣传、独占署名”,那么这就不是什么“只是口头约定”——《民法典》第469条明确规定,口头形式属于合法的合同订立形式。承运人违反约定,托运人当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路径:即使拿不出约定证据,直接走人格权侵权也行。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用公益署名搞商业宣传,误导公众以为自己是捐赠主体,这已经符合《民法典》第999条规定的“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情形。
这条路不需要证明有过约定,只要证明对方的行为构成了误导。
两条路,最终能主张的责任形式是一样的:要求对方删除所有相关宣传内容、公开澄清物资实际由308名网友众筹、公开赔礼道歉。
行政上,20万起步,100万封顶
这件事最需要盯紧的,是市场监管部门。
2026年7月,桂林七星区刚处理过一个类似案件:一家蛋糕店借柳州5.2级地震(2人遇难)做营销,被认定违反《广告法》第9条第(七)项——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罚款 5 万元。
国慧绿源的情况,比蛋糕店更严重。它不是蹭一句文案,而是直接替换横幅、发布视频,让公众误以为企业是救灾物资的出资捐赠主体。这种行为的误导性更强,且涉及救灾这一特殊场景。如果情节严重,顶格可罚到 100 万元,严重的还能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也管这事:对商品或活动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罚款同样是 20 万到 100 万元,情节严重可到 200 万元。
两条法律,监管部门都可以用。
你在纠结“谁拆的横幅”?其实不重要
争议最大的两个点:口头约定到底怎么说的?横幅是谁拆的?
国慧公司负责人对媒体说,没收到书面禁止约定,装车时挂横幅网友也没反对,公益横幅是网友自己取下来拍其他车用的。网友则说,口头明确约定过不得宣传,是企业拆的。
谁拆的,对民事违约认定有影响,但对行政责任影响不大。行政监管盯的是结果:你是不是发布了容易让人误解你是捐赠主体的宣传内容?你是不是借灾情进行商业宣传?视频截图就在那里,横幅上是“国慧绿源驰援广西”,没有提及308名网友——这本身就是证据。
你不需要打赢“谁拆的”这场仗,只需要证明“你发了,你误导了”。
下一步,该往哪使力?
保存好证据:视频截图、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能证明双方沟通过“不得宣传”的全部材料。
向广州市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引用《广告法》第9条、第57条,要求查处借灾情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
同时,要求涉事企业删除视频,在原发布平台公开澄清:这批物资由308名网友众筹和两家广州企业配套捐赠,国慧公司只是承担运输。
赔钱?难。没有实际财产损失证据,法院很难支持赔偿。但澄清、道歉、消除影响,是完全可以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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