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一抢劫杀人犯死刑改死缓,被害人家属十年后才知晓”引发广泛关注。云南宣威市乐丰乡1999年“山村小卖部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家属申诉迎来新进展:家属徐皎月近期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书面告知,该案刑事申诉已于今年1月受理,目前案件正处于办理程序中。
被害人家属主要有两点质疑:一是全程未通知他们参与庭审,他们仅凭传言误以为凶手早已伏法,直至2010年才拿到判决书知晓改判,属于程序违法;二是他们认为法院认定凶手是自首不妥当,且暴力犯罪的量刑畸轻。
凶手由死刑改判死缓,家属有没有知情权?8月5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燕,她表示,从法理和程序正义角度看,被害人家属应当拥有知情权。
胡春燕说,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进程和处理结果,这是其参与诉讼、行使其他权利(如申请抗诉、申诉)的前提。法院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应依法送达当事人。胡春燕告诉记者,本案中,家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云南省高院及省检察院曾据此认定“不属于法定送达范围,未送达并无不妥”,仅指出未告知附带民事诉讼权利是“程序瑕疵”。但这与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精神相悖,也是导致家属十年后才得知改判、错过救济时机的直接原因。家属对此的质疑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另外,凶手代贤峰的哥哥向公安机关提供其弟下落,并带领公安人员在昆明藏匿地抓获代贤峰,对代贤峰以自首论处,这一情形是否属于自首?胡春燕说:“法院认定代贤峰自首,虽有司法解释作为形式上的依据,但将‘亲属带领公安抓获’等同于‘视为自动投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过于宽泛的嫌疑。”
胡春燕解释,核心争议点在于归案方式的本质区别:“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送去投案”,均暗含嫌疑人本人同意归案、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主观意愿。而本案中,兄长直接带领公安前往藏匿地将其抓获,代贤峰是在面临强制措施、失去逃脱可能的情况下被动归案,缺乏主动投案的行为和意愿,更接近被动落网而非主动投案。将此种被动归案方式直接认定为“视为自动投案”,在法理上存在争议。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鼓励主动悔罪、节约司法资源,而本案中嫌疑人本人并未展现自愿接受制裁的主观意图。
此外,她补充道,自首还需满足“如实供述”要件。代贤峰归案后曾翻供辩称“受胁迫”,该辩解未被法院采信。在“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均存在实质争议的情况下,认定自首成立并据此将死刑改判为死缓,其法律正当性有待审慎评估。
原标题《律师解读“死刑改死缓案”:自首认定过宽,家属有知情权》
来源:徐梦云/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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