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已经终止,印着原厂名的旧包装袋还在用;另找厂家代工,提供的却是标注虚假生产商信息的包装袋……日前,扬州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一起食品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件,当事人被罚款267011.2元。
经查,该食品公司此前与某厂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终止后,仍使用原受托方包装袋,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臭鳜鱼417.4斤。不仅如此,该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厂家加工时,向代工方提供标注虚假生产商信息的包装袋,涉及产品4876.8斤,同时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表示,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配合调查,监管部门依法减轻处罚,合并作出罚款267011.2元的处罚决定。
这一案例是扬州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中的一起典型案件。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村消费安全是乡村振兴的“压舱石”,更是民生福祉的“晴雨表”。近年来,扬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精准发力,全面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取得初步成效。自今年6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以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2025年专项整治期间立案的978起案件全部核实梳理完毕,罚没超5万元案件列为重点,纳入问题清单,确保每一起案件查到位、改彻底。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该局聚焦农村过期食品、劣质食品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日常监管、飞行检查、监督抽检等手段织密防护网;同步开展荷藕加工行业技术帮扶,以服务促规范、以监管保安全。全市新立案件343起,办结225起,罚没金额88.8万元,移送公安2起。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委托加工食品全流程的合规性负有不可推卸的审核、把关和监督责任。生产日期的准确性与标签内容的真实性是食品行业的底线,绝非简单的标注问题。“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请仔细查看生产日期、生产商信息,发现可疑产品可拨打12315举报。”
来源:扬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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