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导读:近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收到一条关于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留言。详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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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本人于2026年1月19日向相关部门反映****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违法线索,但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只根据本人提供的线索对其提出整改要求,未深入核查。
本人又于2026年4月16日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提供了更多的违法线索。书面请求写明: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进行联合调查!请相关调查人员依法认真履职,建议安排环境检测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检查。请对该公司近6年内出具的所有检测报告进行检查,是否有藏匿检测报告的行为,实际出差记录票据与检测报告是否吻合,被测单位监控显示与报告中监测人员、监测时间是否吻合,实验室仪器系统操作记录与报告原始记录是否吻合,烟尘采样打印条为烟尘仪自带的打印机打印还是用电脑输入伪造数据用自购的打印机打印,烟尘采样打印条中仪器编号与报告中的采样仪器是否一致?
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请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处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但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又只答复相关线索的问题要求其整改,对本人提出的其它检查要求无回应,未深入检查!
相关检查人员对其检查不认真不深入,敷衍了事,烟尘打印条用仪器打印出来和通过电脑编辑打印出来的格式等细节方面不一样,如此简单的都没有调查,现本人严重怀疑存在行贿受贿行为,请由生态环境厅直接组织专业人员对****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
您信访举报****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均发生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了问题线索。您可以向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查处情况。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7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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