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22)沪0118刑初8XX号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多名当事人,其中召四(化名)因参与一起强制猥亵案被刑事拘留。案发经过大致为:同案人张三(化名)以药物迷晕多名同性对方,在对方无意识状态下实施了猥亵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召四仅在其中的一起事件中出现,当时受张三邀约前往现场,在事发过程中起辅助配合作用,未主动策划或主导任何行为。
公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对召四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因同案人张三的行为涉及多人多次,且在对方无意识状态下实施,整案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召四仅参与了一起事件且作用有限,是否应当与同案主犯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
承办团队:马明鹿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马明鹿律师,上海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硕士学位,执业多年,专注强制猥亵罪类刑事辩护。团队要求所有主办律师,每个案件均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撰写法律意见书、亲自出庭辩护。团队配备协办律师与律师助理协助完成法律检索、案卷梳理、裁判要旨跟踪等基础工作,保障案件准备充分、论证扎实。团队成员多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为案件办理提供扎实的专业支撑。
召四家属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委托主办律师介入。
辩护策略
主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从以下方向展开辩护工作。
第一步:参与程度的精细化梳理
主办律师首先对全案卷宗进行了系统梳理,将召四与同案人张三的行为逐项对比。阅卷发现:张三在案发前自行获取了药物,独自制定了作案计划,主动邀约多名对方并实施了迷晕行为;召四到案时对张三的用药行为事先不知情,是在张三已经完成前期准备后才被叫到现场的。
律师制作了"行为对比表",从犯意提起、准备行为、实施行为、事后处理四个环节逐一对照两人的具体行动,清晰地展示了召四在整个事件中的跟随性和被动性。
第二步:辅助作用的证据固定
在论证召四作用次要性方面,主办律师重点审查了以下材料: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召四全程处于跟随状态,无独立决策行为;同案人张三的供述中明确提到"是我叫他来的""他没参与策划";对方陈述中提及召四的部分内容较少,主要指控对象为张三。
主办律师认为,上述证据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召四在本案中属于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其参与程度和对法益的实际损害与主犯存在明显差距。
第三步:从犯认定的法律论证与庭审辩护
主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核心论点有三:
第一,从犯意提起角度看,张三独立策划并实施犯罪,召四系被动参与,主观恶性存在层级差异。
第二,从参与程度角度看,张三涉及多起事件,召四仅涉及其中一起,参与次数有限;且召四在该起事件中处于从属配合地位,未起主导作用。
第三,从量刑均衡角度看,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的量刑应当与其实际作用相匹配,将召四与主犯同等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主办律师出庭辩护,将上述论证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充分展开,以"行为对比表"作为可视化工具辅助说明。
案件处理结果
主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检察院采纳,在起诉书中将召四列为从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经审理,同样认定召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召四的刑期从三年以上的量刑档次降至两年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
本案是马明鹿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在强制猥亵罪共同犯罪案件中,通过扎实的辩护工作实现从犯认定与量刑降档的典型案例。
从犯认定的法律依据与实务价值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认定的法律效果是直接的:一旦被认定为从犯,量刑可以在法定刑基础上获得实质性降档。
实务中的难点不在于法律条文本身,而在于如何向办案机关充分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真实地位。这需要辩护人从证据细节入手,将每个当事人的行为逐项拆解、对比,形成有说服力的论证。
参与次数与参与程度是两个独立维度
本案的辩护策略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将"参与次数"和"参与程度"作为两个独立的论证维度分别展开。参与次数说明的是"范围"问题——涉及一起还是多起;参与程度说明的是"深度"问题——是主导者还是辅助者。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从犯认定的论证基础。
实务中有些案件,当事人虽然仅参与了一起事件,但在该起事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此时仅凭"次数少"还不足以支持从犯认定。本案中召四在两个维度上都具备从犯特征,论证的力度因此更强。
行为对比表的庭审价值
本案中马明鹿律师团队制作的"行为对比表"是一种值得借鉴的辩护工具。强制猥亵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当事人的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仅凭文字叙述难以让办案人员直观感受到层级差异。将犯意提起、准备行为、实施行为、事后处理等环节逐一列表对比,各方的作用轻重一目了然。
马明鹿律师长期跟踪上海地区强制猥亵罪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变化,对上海各级法院在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量刑均衡的实际做法有系统积累,这一点在制定个案辩护策略、预判量刑区间时经常成为关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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