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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强奸罪的保护法益作出相对性解读:强奸成年妇女的,侵害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奸淫幼女的,侵害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强奸的含义具有相对性。成立非强制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明知"包括确切地知道是、知道可能是以及不管是不是三种情形。对于奸淫幼女,也应与强奸成年妇女采取同样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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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所谓"二人以上轮奸",在性质上属于强奸罪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或者在较近的一段时间、一定场所基于共同强奸同一妇女或者幼女的故意而轮流(包括同时)实施了奸淫行为的情形。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能成立"二人以上轮奸"。只要至少有二人完成了强奸行为,就成立轮奸既遂。轮奸没有预备、未遂和中止成立的余地。轮奸不是强奸的共同正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妇女遭受轮奸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便只是教唆、帮助行为,也应承担轮奸的刑事责任。
致使幼女怀孕,属于"造成幼女伤害"。应当将"造成幼女伤害"中的幼女,限定为不满10周岁的幼女。认定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也必须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0周岁的幼女。《刑法》第300条第3款与第259条第2款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强奸罪不是复行为犯。处罚婚内强奸,不存在法条上的障碍,只存在观念上的障碍。不能认为《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成年妇女,而第2款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作为强奸罪手段的"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含义并不相同。不能认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包括欺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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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摆脱强奸而逃跑失足落水死亡的,属于强奸致人死亡。写恐吓信以及企图到宾馆强奸而在咖啡馆投迷药的,只是强奸预备。甲合理地认为13周岁的乙已满18周岁,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构成强奸罪。不应要求强奸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出于间接故意的,也能构成强奸罪。在网络上直播在私密空间的强奸过程,能够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多次强奸同一名妇女,不属于"强奸妇女多人",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醉酒的妇女主动要求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男子知道妇女处于醉酒状态仍与之性交的,不成立强奸罪。
在区分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时,要考虑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是否适时停止自己的行为,为什么停止行为,要考察妇女的态度与举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7条第2款"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的规定,存有疑问。不能将导致被害妇女自杀认定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强奸妇女两人,应当以强奸罪同种数罪并罚。认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要求强奸本身必须既遂。认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必须每次均既遂。
【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刑辩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中牟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中牟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中牟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辩护全流程代理,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刑事辩护中展现出极强的案件把控能力,注重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对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及流程了如指掌,对常见罪名和大致量刑信手拈来,对刑事案件重点辩护的方向能够快速作出判断。要永辉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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