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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和我来一次吧!我保证,这次真的是最后一次了。”
“我是你舅妈啊!你这样,是要坐牢的!”
“你要是不同意,我现在就死在你家里,然后把我俩的事,写一封遗书留给表舅!”
2006年初春的一个下午,南京某小区居民楼内,17岁的王洪民冲进厨房抄起一把菜刀,刀尖直抵自己的胸口,双眼通红地对着面前的女人嘶吼。
女人吓得浑身发抖,一边夺刀一边连声哀求:“别乱来,别乱来……”
她叫许红,是王洪民的远房表舅妈,比少年大整整十岁。
而就在几个月前,她还是那个坐在客厅里,给儿子哺乳的温柔母亲,无意间点燃了少年心中那团无法熄灭的邪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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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故事,要从2005年底说起。
17岁的江西农村少年王洪民,初中毕业后在深圳一家酒店当行李员。
每天目睹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来酒店开房,正值青春期的他对男女之事充满好奇,常去小录像厅看小影片。
10月,他来到南京,投奔远房表舅李伟宁。
32岁的李伟宁开了一家小公司,妻子许红比他小四岁,是公司会计,儿子出生仅十个月。
李伟宁碍于亲戚情面,让王洪民在公司送货,每月发700元工资,还让他住进了自己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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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6日下午,王洪民下班回来。刚推开门,正撞见年轻的许红坐在客厅里,给儿子哺乳。
17岁的少年被这一幕瞬间击中,身体产生了异样的感受。
次日,他借故送货溜回家,从背后一把抱住了正在洗衣服的许红,用力往卧室里拖。
许红拼命挣扎,大声呵斥:“我是你舅妈啊!你这样是要坐牢的!”
少年被这句话吓得停了手,却自言自语道:“我从来没有试过这种事,你就让我试一次吧,我保证不会有下回了……”
令人费解的是,许红竟然心软同意了。她躺到了少年的床上,手把手教这个17岁的孩子戴上了安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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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故事到此为止,或许只是一次荒唐的意外。
但一个半月后的3月18日,王洪民再次溜回家,又把午休的许红往自己的卧室里拖。
许红指着熟睡的孩子,当场拒绝。少年冲进厨房抄起一把菜刀,以自杀相威胁。
许红夺下刀后,他转而又哀求:“再让我来一次吧,这次真的是最后一次了。”
于是,许红再次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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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王洪民又来纠缠。这一次,许红坚决拒绝,他便一把抱起熟睡的婴儿,将孩子举到阳台外面,回头冷冷地问:“到底同意不同意?”
担心儿子安危的许红,又一次屈服。
这种生活在继续,许红几近崩溃。她也想过告诉丈夫,却始终没有勇气开口。
直到5月19日,王洪民又来纠缠,并再次拿孩子威胁时,许红终于咬着牙,说出了那句,“今天就是死,我也不会再同意了!”
许红把王洪民的衣服从阳台扔下去,将他赶出了家门。
半小时后,她打电话给丈夫,把这段时间发生的一切原原本本说了出来,夫妻一同报警。
当天,王洪民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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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许红和丈夫要求,对王洪民以强奸罪追究责任。
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仔细分析后,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洪民的行为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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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漫谈
这是一起典型的“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存疑案件,揭示了强奸罪认定的核心难点与情理冲突。
在情理上,许红的遭遇看似令人同情,她面对一个17岁少年的纠缠,被菜刀抵胸、婴儿被举出阳台,恐惧让她选择了妥协。
但法律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道德上的“不情愿”之间,存在微妙的距离。
在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许红在严厉呵斥之后,竟主动同意并“手把手教”,这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违背意志”的认定基础。
她不是没有反抗,而是在反抗之后选择了放弃,这种“欲拒还迎”的表象,让司法机关难以穿透人心,去判断她到底是“不敢反抗”还是“半推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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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理上,此案的核心,在于“被害人反抗”与“被告人胁迫手段”之间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认定是否违背意志,要综合考量被告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及妇女是否进行了反抗。
本案中,王洪民确实使用了持刀自残、举婴儿出阳台等胁迫手段,但这些胁迫并非直接针对许红的身体,而是针对自己,或者她最在乎的孩子。
这种以伤害第三人或自残相威胁的“软胁迫”,在法律上是否达到足以压制妇女反抗的程度,认定标准较为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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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许红在首次拒绝后自愿地“教授”行为,形成了“先拒后从”的矛盾事实,让司法机关难以排除“并非完全违背意志”的合理怀疑。
此前三次发生关系,许红都有机会报警,却没有选择报警,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少年的行为。
双方在事发后的陈述和供述都表明,如果许红坚决拒绝,王洪民当时不可能得逞。
最终,检察院对王洪民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有改编。文中人物系化名,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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