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婚嫁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寄托着人民群众对幸福家庭生活的美好期盼。近年来,高额彩礼现象引发广泛关注,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六年对治理高额彩礼提出工作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妇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化解涉彩礼纠纷,着力治理高额彩礼,促推移风易俗,引导树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婚恋观,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引作用,省高院、省妇联联合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五起案例,涵盖多种社会关注度高的涉彩礼纠纷情形,对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对待彩礼给付、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统一类似纠纷法律适用具有积极意义。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全省各级法院、妇联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长效协作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持续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构建新时代婚姻家庭和谐关系,促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西法治山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案例 一
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彩礼给付方请求全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某诉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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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张某(男)与杨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同年12月,张某给付杨某7万元作为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后二人产生矛盾,张某将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彩礼7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为缔结婚姻,给付杨某7万元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张某要求杨某返还彩礼,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返还张某7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特定目的的附条件财物给付,区别于普通民事赠与,实践中存在一些“订婚即定亲,收了彩礼无需还”的错误认知,在婚约无法继续履行时,一方拒不退还彩礼,极易加剧婚恋家事矛盾。办理此类案件,既要尊重善良风俗习惯、兼顾乡土情理,又要坚守法律底线、弘扬法治精神;既要充分保护彩礼给付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又要杜绝收取彩礼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现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引领公序良俗、促推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实现,彩礼应予返还。本案裁判严格适用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婚约履行状态与财产给付目的,依法判决全额返还彩礼,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培育文明新风尚。
案例 二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并孕育子女,彩礼给付方请求返还全部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吴某诉李某、李某军婚约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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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吴某(男)与李某举办婚礼。因李某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前,吴某向李某军(李某父亲)支付彩礼13万元,李某军将其中5万元作为李某的陪嫁,李某将该5万元陪嫁存单交给吴某父亲,吴某父亲支取该款并使用。2021年2月,李某与吴某生育一子,李某军给付满月礼金1万元,并为孩子购买衣物、金锁等。2022年,李某与吴某分居,孩子随吴某生活,金锁等物品由吴某保管。吴某将李某、李某军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返还13万元彩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吴某明知李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仍与其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二人同居两年多,李某在此期间承担了照顾家庭、生育和抚育幼童等诸多责任。吴某给付的13万元彩礼中5万元已由吴某父亲支取并使用,剩余8万元虽由李某父亲收取,但已用于支付吴某与李某之子的满月礼金以及给孩子购买衣物、金锁和日常消费,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法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在审理此类彩礼返还纠纷时,应当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共同生活”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
这一案例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厘清了彩礼返还各项考量要素,将彩礼实际花销去向、双方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长、家务隐形劳动、孕育子女过程中的付出等事实一并纳入彩礼返还考量范畴,符合风俗习惯,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 三
彩礼接收方以未付清全部彩礼为由拒办结婚登记,彩礼给付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闫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闫某(男)与张某经他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并筹备结婚,双方约定彩礼为13.14万元,闫某分两次向张某支付了12.8万元。举办婚礼后,二人同居一晚,张某便返回娘家,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在恋爱和筹备婚礼期间,闫某为张某支付首饰款3万元、买车首付款5.3万元,并按月为其偿还车贷,闫某还多次向张某微信转账520元等特殊寓意款项共计1万余元。其间,闫某多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均以彩礼尚未付清、车贷尚未还清为由,拒绝登记结婚。闫某认为张某并无缔结婚姻意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彩礼等款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要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闫某与张某举行了婚礼,双方仅共同生活一晚,张某便离家,且以尚有部分彩礼和购车贷款未付清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将索取财物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对婚约的解除负有重大过错。鉴于双方同居时间极短、未孕育子女,张某应全额返还彩礼。闫某给付张某的首饰款和购车款,均系闫某基于缔结婚姻的期待而作出的大额赠与,属于彩礼范畴,应予返还。闫某给张某微信转账的1万余元,属于双方恋爱期间在特殊节日为增进感情、表达情意的一般性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无需返还。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彩礼款12.8万元、首饰款3万元、购车款5.3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根基,在尊重传统习俗的同时,必须遵守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实践中,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本案中,闫某与张某仅同居一晚,双方未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而且,张某背离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的宗旨,将婚姻登记作为索取财物的手段,是导致婚约解除的重大过错方。
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全额返还彩礼,表明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均需以感情为基础,共同付出方可维系。若一方将“缔结婚姻”作为索取财物的手段,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本案裁判充分发挥指导、示范和引领作用,让彩礼回归表达情感与祝福的本质,让爱与尊重成为亲密关系的主基调,引导社会公众向上向善、树立正确婚恋观。
案例 四
未办理结婚登记仅短期同居返还彩礼应区分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范畴
——药某诉许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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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药某(男)与许某商议结婚。双方约定,药某给付许某彩礼10万元,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分次支付,主要用于许某清偿个人债务及抚养自己所带的两个女儿。2023年5月中旬,双方共同生活。2023年7月至8月,药某向许某转账5.2万元。此外,药某为家庭日常消费以及为许某两个女儿支付各类款项4.29万元。共同生活期间,药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许某均以彩礼未足额给付完毕为由拒绝。2023年12月,二人不再共同生活。因结婚目的未实现,药某要求许某返还彩礼未果,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许某返还80%的彩礼7.6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但是,对于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本案中,药某向许某转账5.2万元,金额较大,给付时间集中,具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特征,应认定为彩礼。药某为许某购买礼物、生活消费以及为其两个女儿转账的其他款项,属于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和一般性赠与,不宜认定为彩礼。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七个月,许某以彩礼款项未足额给付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有违诚信和婚约初衷,对婚姻未能缔结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判决许某返还药某彩礼5.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虽然日常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本案判决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法认定药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消费以及给许某及其女儿的小额、分散转款,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未纳入彩礼返还范围。厘清这一标准,表明了禁止借婚姻敛财的司法态度,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对待婚恋期间的财物往来,树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恋观,推动形成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尚。
案例 五
为缔结婚姻给付的大额贵重财物可视情认定为彩礼
——刘某建诉刘某平、刘某梅婚约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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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刘某建(男)与刘某平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在协商结婚事宜时,刘某建给付刘某梅(刘某平母亲)彩礼18.8万元,并给付刘某平价值5.5万元的“五金”首饰,其中一枚金戒指由刘某建持有。2024年9月,双方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1月,双方因矛盾分手。刘某建将刘某平、刘某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返还彩礼款及首饰。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五金”首饰给付行为发生于刘某建与刘某平商议结婚事宜期间,给付目的明确指向缔结婚姻关系,符合当地缔结婚姻时男方给付女方金首饰的传统习俗,且首饰价值5.5万元,超出双方日常消费水平的合理范畴,属于价值较大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而非一般恋爱赠与。
刘某建与刘某平虽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建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共同生活八个月,时间较短。在筹备婚礼过程中,改口费、婚宴费用等双方均有支出,不应从彩礼中扣减。刘某平为筹备婚礼购置家具、婚纱及伴手礼等费用,系为共同生活的合理支出,应予扣减。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依法判决刘某平、刘某梅返还刘某建彩礼款和首饰折价款共计15万元。
【典型意义】
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为缔结婚姻,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有的还依照当地习俗给付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金耳环等首饰,这些金饰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
本案综合考量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共同生活时长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消费水平等多重事实维度,认定案涉“五金”首饰的性质区别于恋爱期间男方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而是男方基于婚嫁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女方的大额贵重财物,具备彩礼的实质构成要件,应当纳入彩礼范围。本案判决稳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充分体现了家事审判追求实质正义、情理法相融的理念,实现了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据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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