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着借款1万元,实际到手却只有7000元。这笔借款究竟应按多少本金偿还利息?又该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原本是邻居。2009年3月,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一年3000元。借款交付当日,张某即向王某交付利息3000元,实际到手7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还款,王某便诉至吕梁市离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9000元。
■法院判决
吕梁市离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本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本案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借款交付当日被告即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被告并未实际占有使用全部借款资金。该行为与直接从本金中预扣利息无实质区别,属于变相预先扣除利息,应认定为“砍头息”。故案涉借款本金应扣减预先支付的3000元,依法认定实际出借本金为7000元。
关于利息,根据法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之后的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即2026年7月2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倍即为12%。故原告诉请主张的9000元利息,未超过法律保护限度,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利息9000元。
■法官说法
“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过程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凭证所载明的借款金额的情形。
法律明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若出借人存在上述“砍头息”行为,人民法院将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付利息。
在此提醒大家,民间借贷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于借款方,在遇到“砍头息”的情形时,依法有权主张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对于出借人,应依法规范出借行为,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利息受损甚至债权难以全额实现。
吕梁市离石法院 王小玉 薛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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