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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起,全国多地医药零售专项新规正式落地实施,不同地区针对药店医保结算、定点管理、连锁经营、药品安全监管等领域出台细化条例,各项条款均有明确执行标准与实施时间,现将各地新政核心内容整理如下。
四川:
明确医用耗材医保报销边界,设置过渡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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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施行。文件明确,目录内医用耗材统一按照乙类管理,各市(州)及省本级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设定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并可对高价、高费用耗材设置支付限额。政策规定,全省范围内 3 年内逐步将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至不超过 20%,省本级直接执行 20% 的自付比例标准。
同时,文件划定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目录内医用耗材用于美容、健美、减肥、增高、增重、非治疗性康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非疾病治疗用途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为保障政策平稳衔接,新规设置 6 个月报销过渡期,针对各地医保基金正在支付、但未纳入本次新目录的医用耗材,过渡期内可按原政策执行,过渡期结束后统一停止医保报销。
落地药物警戒管理办法,规范药店药品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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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1 日起,《上海市药物警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 3 年。该办法适用于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明确企业需建立完善的药物警戒管理制度,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文件对从业人员资质作出明确要求,药物警戒工作人员需具备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药品不良反应科学分析评价能力。
按照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获知或发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需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完成信息上报,上报内容需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针对不具备在线上报条件的主体,可通过纸质报表提交至属地监测部门,由属地部门代为完成线上上报工作。
深圳:
调整医保定点受理模式,严控定点机构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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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深圳市医保局发布的相关通知,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当地终止医药机构医保定点随时受理模式,新增医保定点申报工作统一由市医保中心在 2026 年第四季度发布专项受理计划,所有机构仅可在指定时段提交定点申请,具体工作安排以官方后续通知为准。
政策明确,当地社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以控制增量为核心原则。纳入年度医保资源配置范围的机构,需在官方集中受理阶段提交申请,在满足医保定点基础准入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基础配置、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等维度开展综合评审,择优纳入医保定点体系。
佛山:
细化医保协议中止、解除标准,强化定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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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1 日起,《佛山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文件有效期为 3 年。该办法明确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中止的四类法定情形,涵盖医保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未按规定报送数据或报送数据不实、符合协议中止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中止情形,监管范围覆盖日常检查与年度绩效考核全流程。
办法同时明确硬性监管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 2 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在医保协议中止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将直接被解除医保协议。
浙江:
支持连锁药店并购整合,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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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多项药店扶持与监管举措将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正式施行。相关文件明确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并购等方式完成规模化整合、扩大经营规模。
针对企业整合过程中的库存处置问题,政策明确,参与整合的药品零售企业签订药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后,被整合企业原有合法库存药品可正常销售。
在医保定点评估工作中,已定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可享受评分加分政策。同时,文件严格落实药品零售连锁 “七统一” 管理要求,禁止连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同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相关经营行为。
*本文部分内容仅供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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