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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前郭县人民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承办法官顾丹耐心释法明理
居中调和疏导
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
换位思考
互谅互让
成功将矛盾尖锐的涉保纠纷当庭化解
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人和止争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件起因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董某在驾驶车辆时,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并刮蹭了赵某驾驶的车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董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及时挽回车辆损失,李某向其投保的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乙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向李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之后,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将董某及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诉至前郭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全部代偿款项。
案件开庭审理初期,被告董某表现出强烈的对抗心理。他对原告乙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的损失金额充满疑虑,反复强调自己在车辆定损环节全程未被知会,怀疑对方有虚高报价之嫌。而甲保险公司一方则明确表态,称其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另一受损方赵某完成了赔付义务,本案中不应再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各方各执一词,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这一局面,法官没有急于推进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而是优先疏导董某情绪,耐心倾听其诉求与顾虑,在搭建起沟通信任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开展调解工作。针对董某对法律关系的认识误区,法官向其详细讲解《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清晰阐明,因第三方造成车辆损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车主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事故责任方追偿。同时,对于董某纠结的定损不透明问题,法官抓住这个关键“疙瘩”,组织双方将定损报告、维修工单、发票及事故照片等证据逐一核对,逐项说明计价标准和资金流向,用中立的视角打消其“被坑”的猜疑。
证据厘清后,矛盾焦点从“该不该赔”转向“赔多少合理”。法官立足案件实际、兼顾双方权益,双向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董某释明,理解其并非有意回避责任,而是因对定损流程及费用标准存有疑问才产生分歧,但其主动化解纠纷、积极承担责任的意愿值得肯定;同时指出,若案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仅审理周期漫长,还需支付高额鉴定费用,加重其经济负担,且会拉长纠纷处置时限,不利于矛盾快速实质性化解,建议其选择调解方式高效了结。另一方面,法官积极与原告保险公司沟通,如实说明案件背景及当事人积极担责、诚意解纷的态度,劝导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适度让渡权益,以柔性方式化解纠纷。
经过法官反复沟通,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乙保险公司本着息事止纷原则,主动减免部分款项;董某也认清了自身法律责任,当庭以现金形式给付车辆维修费用。随后,原告当庭提交撤诉申请,纠纷一次性圆满解决。
此次纠纷调解,是前郭法院坚持为民解忧的生动缩影。通过将晦涩的法律术语转化为听得懂的常理家常,将单向的司法裁判转向为双向的对话沟通,法庭不再是唇枪舌剑的对抗场,而成为弥合分歧、修复社会关系的调解室。下一步,前郭法院将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以公正、高效、温情的司法服务,切实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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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前郭法院
初审:张加新
复审:龙 涤
终审: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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