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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4200元一吨签的合同,施工到一半涨到7600,涨幅81%。一个项目,光主材就多掏280万——我先拿这个数字举个例子,这不是某个具体案子,但干这行的人几乎都见过类似的账。
你去找甲方:"材料涨成这样,多少给补点吧。"
甲方甩出一句:"合同白纸黑字——固定总价,风险自担。"
你气得想停工,又怕被告违约。最后只能咬着牙干完,年底一算账:这单白干了,还倒贴。
这种憋屈,干过工程的人谁没尝过?
但今天我想跟你说句实话:多数情况下,这280万,法院确实会让你自己扛。
不是法官冷血,是你签合同的时候,有一行字你没细看。
新规第9条:涨价不调,是原则
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9条把话说死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大白话:你签了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材料人工再涨,原则上法院不给你调价。
唯一的例外,条文里也写了:除非合同里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533条的"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什么?条文是这么说的: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听上去有戏?别急,看看法院实际怎么判的。
五个真实判决:想靠"情势变更"调价,有多难
我在公开裁判文书里查了近几年的同类判决,想靠材料涨价主张情势变更调价的,几乎全军覆没。挑几个给你看:
先说中山的案子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20民终5583号案,合同明确写了"不因物价涨落调整",施工方涨价后起诉要求调价。法院说:合同签得清清楚楚,涨价属于你投标时就该考虑的商业风险。驳回。
再看四川德阳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6民终1503号案,施工方签了固定总价,主材涨了点,还没进场施工就起诉要调价。法院说:工期900天,价格是涨是跌还不知道,你刚签约几个月就要改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驳回。
东莞也有类似判决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5989号案,混凝土、钢材都涨了,施工方起诉要求调价。法院说:建材价格起伏涨落,是施工单位投标定价时首先就该考虑的因素,你明知不调差还签了,就是自愿承担风险。驳回。
苏州的案子更典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3286号案,材料、人工都涨了,施工方起诉调价。法院说:你是富有经验的承包商,人力成本持续上涨、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签约时你应当预见。驳回。
最扎心的是四川广汉那个
广汉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1民初537号案,施工方涨价后不想干了,停工逼甲方调价。
法院的回应很干脆:调价?驳回。而且——因为你拒绝施工,合同被甲方解除了。
看到没有?五个案子,五份驳回:驳、驳、驳、驳、驳。
法院看的就是三件事:
这三关,现实中能同时闯过的,凤毛麟角。
那怎么办?出路不在打官司,在签合同
说了这么多,不是让你认命。是想告诉你:调价的仗,应该在签合同那天打,而不是在涨价之后打。
下次再签固定总价合同,争取把这三句话写进合同里,比什么都管用:
第一句:调价条款。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价格较投标基准价涨跌超过±5%(可协商比例)的,超出部分按实际价差调整合同价款。"
一句话,把"涨价风险甲方不担"变成"涨过头了大家分担"。
第二句:风险幅度条款。
"人工费、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在±X%以内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如各担50%)。"
这是给你自己上个保险:小波动自己扛,大波动不独扛。
第三句:涨价缓释条款(备选)。
"如遇主要材料价格异常大幅波动(如单月涨幅超过20%),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价款或工期,协商不成可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把"情势变更"这个模糊概念,提前变成合同里的具体约定——法官只认合同里白纸黑字,不认你事后诉苦。
如果你说"甲方强势,这三条一条都谈不进去"——那至少记住一条底线:签字前,把这行字看清楚:'固定总价、风险自担''不因物价涨落调整''包含物价波动、通货膨胀等所有费用'——只要有这些字,涨价就是你的锅。看到这种条款,要么压价、要么提调价条款,要么干脆不接这单。
已经在亏的,记住两件事
第一,别停工。广汉那个案子就是前车之鉴——停工逼调价,调价没成,合同还被解除了,两头亏。
第二,证据留好。就算现在调不了价,这些材料以后打官司也用得上:
真有极端情况(比如材料价格翻倍这种),带着这些证据找律师评估能不能走情势变更——虽然难,但不是零可能。
下次投标报固定总价之前,先问自己一句:这单如果材料暴涨,我扛得住吗?
扛得住,你就报;扛不住,就先把调价条款谈下来——谈不下来,这单你心里要有数:签了字,涨价就是你的锅。
郭婷婷 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 执业十余年
专注建设工程领域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民法典》第533条及公开裁判文书撰写,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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