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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不法行为,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但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除了普通诈骗罪以外,还规定了特殊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此外还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这些特殊诈骗罪都具备诈骗罪的基本特点。司法实践中适用原则为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如果不能归入特殊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则应当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处刑。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人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也对欺诈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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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概念可见,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有诸多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骗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客观上都采用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两者都对受害人的财产不法占有。基于以上原因,不少学者认为,民事欺诈中包含了诈骗犯罪,实践中需要做的就是把诈骗犯罪从民事欺诈中挑拣出来。故此,刑法中的诈骗犯罪是在民法中的欺诈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对于刑法中诈骗罪的理解必须以民法中的欺诈为背景进行考察。
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认定诈骗罪,将其与民事欺诈准确区分。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一般应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予以界分:
首先是欺骗内容。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司法实践中存在欺诈性借款和借款诈骗、欺诈性销售和销售诈骗、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等。如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分,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一般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只是在合同的一些要素,如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欺骗,但依然有履行合同,则属于合同欺诈;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诈骗犯罪。
其次是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一般而言,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实践中,诱使他人参加某种活动,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构成诈骗罪的充足要件。比如,在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加赌博类案件中,如果只是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加赌博,甚至在赌博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仍然只能构成赌博罪,只是在赌博中存在欺诈。如果诱骗他人参加赌博,并且在赌博过程中,完全控制输赢,由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赌博只是手段,诈骗才是目的。
最后是欺骗结果,也可以从主观上理解为非法占有目的。很多情况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行为方式上难以进行区分,还需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予以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当然,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供认自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而是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甚至一般合同纠纷,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而可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及其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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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出“七种情形”,如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等,认为这些情形下行为人非法获取资金导致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实践中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可以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1)要看行为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行为实施对象是陌生人群还是熟悉的人甚至是朋友、亲戚;(2)要审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归还能力;(3)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有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4)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的实际行动,有无积极准备做相应工作;(5)要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是因为意外事件、行为人过失等原因造成不能履约,还是根本不想去履约;(6)要审查行为人的履约态度是否积极,是否按时、按计划履行合约;(7)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如有无肆意挥霍、有无使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8)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如有无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有无在获取资金后逃跑行为。应当指出,以上因素不能孤立地用于证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综合案件各种事实综合考量,审慎判断。如审查行为人主体,传统的诈骗犯罪一般都是隐瞒身份,骗取陌生人的财物,如网络、短信诈骗等,而民事欺诈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甚至亲戚朋友之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发生在熟人之间的诈骗犯罪也不少见,所以,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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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要永辉律师,15+年专业刑辩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联系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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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案例一:吴某某涉嫌诈骗案。要永辉律师通过全面阅卷、梳理案件证据细节,制定详细完善的辩护方案,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某无罪。
案例二: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要永辉律师在接受案件以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后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最终作出同意取保候审申请的决定,后该案被检察院不起诉。
案例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要永辉律师介入该案后在提请逮捕前向检察院递交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论证该案应属民商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最终检察院不予批捕,后撤销案件。
案例四:在校大学生周某某涉诈骗案。要永辉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以后通过会见了解到该案的定性错误,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又结合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愿意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获利较小、在校生身份等量刑情节向检察院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最终检察院采纳要永辉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例五:谭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要永辉律师代理该案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发回重审期间,原公诉机关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撤诉决定书,撤回对谭某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的大量优秀、高质量的刑事案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限于篇幅,无法将要永辉律师办理的相关案件一一列举,当事人及其家属如果有委托一名专业、资深、知名的辩护律师的意愿和想法,可以直接跟要永辉律师联系,要永辉律师的联系电话是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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