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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遭遇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家属出于“入土为安”的传统理念,未对逝者进行尸检便将遗体火化。本以为可顺利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付……
这是发生在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未尸检火化面临索赔难题
2025年4月1日,刘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范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导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同年4月至9月期间,刘某先后经过五次住院治疗。随后,在未有医嘱同意的情况下,家属坚持要求出院,刘某于出院后次日死亡。悲痛中,刘某家属未做尸检便将其遗体火化。
随后,刘某家属向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称刘某未做尸检、无法证实死因与此次事故有关,并称刘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可能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
在遗体已经火化、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法官调取了刘某入院治疗的五次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结合各阶段诊疗内容核实伤情发展、治疗过程的合理性,还与主治医生沟通取证。
判保险公司赔偿30余万元
刘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基础性疾病,较普通人更为脆弱。事故造成刘某遭受外伤,其后虽先后五次入院接受持续诊疗,但在医疗尚未终结、医务人员已充分告知提前出院存在重大生命风险的前提下,刘某家属仍然坚持要求刘某出院,未能继续接受规范救治,刘某在出院次日即不幸死亡,刘某亲属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直接致使身患多种基础疾病的刘某身体机能、健康状况短时间内急剧恶化,成为诱发死亡结果的重要因素。综合判断:刘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刘某亲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来源 法治日报
编辑 成嘉怡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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