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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与其他两名股东成立了某公司,该公司由刘某负责日常监管和生产。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状况逐渐恶化,自2019年起,该公司长期负债500多万元。刘某在公司经营不善、生产停滞,无法扩大经营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公司、个人房地产权证为抵押,诈骗赵某等人钱财共计1627 万元。刘某无力还款后,畏罪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羁押于看守所。那么,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吗?还是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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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物,还伪造假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将大量的钱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以及支付高利贷,其明知没有还债能力,资不抵债,案发后潜逃,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要永辉律师则认为,被告人刘某借款是为了企业经营,炒股是合法行为,其借钱时虽未将公司停业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他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本案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法院最终采纳了要永辉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
对于厘清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本案具有相当代表性。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大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刑罚权随意侵入民间纠纷,保护企业经背者合法权益。那么,本案判决无罪的理由是什么呢?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释说,本案判决无罪的理由主要是认定被告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刘某向赵某借款发生在2019年11月13日到2021年6月7日,借款金额总计1000万元,2022年2月向王某借款100万元。2021年、2022年土地估价报告、房产抵押评估报告证实,刘某名下公司房产总价值达1738万余元、个人房产总价值为622万余元。在借款当时,刘某公司资产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外,公司资产的余值及其个人房产价值与借款金额可基本持平,刘某具有还款的能力。
其次,刘某将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活动,所欠借款无法及时还清,系因股票投资经营亏损和续贷手续出错等原因造成,并非因个人挥霍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再次,刘某除了向杨某所借480万元尚未付息即案发外,均有支付其他债权人利息。其中,赵某已获息312万元,并已通过民事诉讼执行得款284万元;王某获息48万元,说明刘某有还款意愿。
最后,刘某系在得知杨某报案后才逃往外地,与获取资金后即逃匿的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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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告人刘某确实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但应当定性为民事欺诈,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人实施了虚构、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例如,本案第一起事实中,被告人刘某向赵某借款1000万元,其借款理由是生产需要资金,但实际上在取得款项后将部分资金用于炒股,其在借款理由、款项用途上是存在欺诈的;刘某在取得款项后,在赵某要求抵押时,伪造了房产证、土地证抵押给赵某,也是存在欺诈的。但是,刘某向他人明确表达借款的意向,在获取借款资金后,及时向出借人出具借据,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双方实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对此,刘某、赵某都是清楚的,赵某对于出借资金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刘某将其中部分资金改变用途,但股票投资系合法经营活动,仅属改变经营方向;刘某伪造公司、个人房产证件作为借款的抵押,但上述公司和个人房产(在银行抵押)也都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最终房产拍卖后被害人也得到了部分清偿。刘某至案发前也一直在稳定地还本付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卷款潜逃的行为。
又如,本案第三起事实中,刘某在银行贷款540万元即将到期后找杨某还款,并称已向银行申请600万元贷款,申请下来后即归还杨某的贷款。对此,银行营业部的经理范某亦证实刘某所述为真,范某还向杨某表述贷款审批手续已经办完,杨某遂借款给刘某。在刘某向杨某借款的过程中,虽然刘某隐瞒了其第一次向银行贷款540万元所抵押的三本房产证有一本是其伪造的,但是其所述借款的内容、缘由以及还款计划等都是真实的,刘某并无非法占有杨某钱款的目的。进一步说,刘某向银行第一次申请540万元的贷款,并将三处房产作为抵押,其中两本房产证是真实的,另一本房产证因为原件丢失,其就自己伪造了一本,虽然房产证是假的,但是房产是真实有效的。
因而被告人刘某实施的上述欺诈行为无论从欺诈的内容、欺诈的程度、欺诈对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影响等角度分析,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程度,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在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大背景下,很多企业经营者资不抵债,本案就属于这种背景下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典型案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其中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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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案例一:吴某某涉嫌诈骗案。要永辉律师通过全面阅卷、梳理案件证据细节,制定详细完善的辩护方案,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某无罪。
案例二: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要永辉律师在接受案件以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后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最终作出同意取保候审申请的决定,后该案被检察院不起诉。
案例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要永辉律师介入该案后在提请逮捕前向检察院递交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论证该案应属民商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最终检察院不予批捕,后撤销案件。
案例四:在校大学生周某某涉诈骗案。要永辉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以后通过会见了解到该案的定性错误,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又结合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愿意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获利较小、在校生身份等量刑情节向检察院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最终检察院采纳要永辉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例五:谭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要永辉律师代理该案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在发回重审期间,原公诉机关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撤诉决定书,撤回对谭某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的大量优秀、高质量的刑事案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限于篇幅,无法将要永辉律师办理的相关案件一一列举,当事人及其家属如果有委托一名专业、资深、知名的辩护律师的意愿和想法,可以直接跟要永辉律师联系,要永辉律师的联系电话是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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