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 位教九年级历史的张老师,中午在学校食堂用餐后,去操场散步,忽然感觉身体难受,回宿舍后猝死。
学校帮忙申报工亡,被人社局直接驳回。家属不服,打官司,一审输,上诉二审,还是维持原来的结果。两次打官司全都输了。
法院的理由很直白:午休是私人时间,操场散步不算履职,缺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个硬性条件,条文不能随便放宽。
可作为一线老师的我们,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心里是不是除了不服还是不服。
老师的工作,哪能只限于四十几分钟的课堂?
我们备课、盯学生、处理杂事,零零碎碎耗满一整天。学校封闭化管理,从早晨进校门开始全都在校园里。
这段时间如果还有不属于工作时间的时间段,那学校为什么还要安排班主任中午守食堂、午休看管班级,这些值日难道不算工作时间?平时中午盯着学生吃饭、看午休,半点不能离岗,到了老师自己中午在校散步,就不算在岗了?
我们都清楚教师这份工作的特殊性,劳动本就有时间延续、空间广延的特点。根本不是上完四十五分钟课,工作就结束了。
教室只是一小部分岗位,操场、走廊、食堂,全是工作空间的延伸。老师留在校园,随时要观察学生、处理突发情况,哪怕散步,也是连续高强度工作后的微休息,是调整身心、为教学蓄力的必要过程,怎么能单纯归成私人闲逛?
换个角度想,如果这位老师只是表面散步,脑子里还在琢磨班里学生、中考复习的难题,一路思考到心力交瘁发病,这又该如何看呢?
作为一名老师,我们可以说随时都处在工作的状态:午休、下班、假日,家长、学生发来消息,我们能装作看不见吗?孩子出现了状况,我们能坐视不理吗?
可现在,等到老师中午待在校园里发生意外,反倒不算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了,这岂不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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