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云从 编辑:冯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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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原载于2020年版《浔阳往事》,经九江市浔阳区政协文史委员会授权刊发,编者对原文做了必要的修订。
一、禁娼
九江地处水 陆交通要道,商肆繁华,来往人口较多,妓院形成的历史甚久,至明末清初更为兴盛。
民国初年,妓院一般分布在城区西门外大码头和赓和里一带。1916年南浔铁路建成通车后,龙开河西渐趋热闹,经官厅谕令,将市内妓院限期迁至龙开河西三马路一带,市内未准营业。
当时,妓女按籍贯来源分为扬帮、苏帮、本帮三派。扬帮系来自扬州,人数较多,来时较久,且能团结一致,有较雄厚的势力。苏帮并非尽属三吴原籍,凡能说成句苏白者,亦称苏帮,人数不多。据民国二十一年(1932)统计,扬帮报区捐的妓女有90余人,苏帮仅20余人。本帮又称杂帮,系指本地及来自武穴、广济、南昌等地者,人数更少。
花捐系按妓女的年龄、姿色、收费标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其中以二等居多,一等较少,三等亦少,三等又以本帮居多。妓女从妓的来源,一部分是从小被人卖给妓院,或被妓院鸨母收容为养女;一部分是被人拐骗,走投无路时流落妓院;另一部分是被经济生活所迫,入妓谋生,其中以第三部分占多数,约45%以上。
这些妓女自入院后,不仅被社会所歧视,且经常受妓院鸨母、龟头们的虐待和经济盘剥,挨打、挨骂、被关、挨饿、服劳役,竟是家常便饭。此外,还有一些暗娼、私娼,她们大都散居在环城路、赓和里等街道里弄,深居简出,很少向外招摇。凡来客须打牌一次,然后始有入幕资格。牌费初规定40元,入幕费24元(其中房侍4元),后复增至30—50元不等。此外还有出堂差、送茶费,亦略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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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政府对妓院准予正常营业,称为乐户业,由财政部门按章征收花捐。民国三十五年(1946)10月,九江浔阳镇征收花捐率为:一等妓女每月课征六万元,二等四万元,三等二万元。
为防止性病蔓延,卫生部门采取定期检查,规定已营业的妓女每月检查一次。经检验确无疾病者,由检验机关发给检验证书,再报花捐营业;如有性病,则停业治病,经治疗痊愈后再继续营业。若延期检查,或检有性病未经治愈而照常营业者,则处以罚金,或由警察机关处罚,直至勒令出境。但对于暗娼、私娼,则借口有伤风化,屡令禁止。
民国三十六年(1947)1月,江西省政府制定禁娼大纲,实行停征花捐,并设置妓女就业机构。浔阳镇于街头张贴布告,即令取缔娼妓,妓院停止营业。当年7月,为救济停业妓女,于县警察局特设济良所,收容被迫卖淫、自顾从良的妇女,并为之择配或介绍就业。
但由于妓女经济生活终无保障,以及社会制度所引起的各种弊端,故虽曾三申五令,却明禁暗纵,屡禁不止,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1949年解放。
解放后,市人民政府对妓院和妓女采取取缔和教育改造的政策。当时市区妓女大都分散在赓和里、崇道里及西园介福里等里巷,约共200余人。1950年初,政府即明令禁止妓院和妓女卖淫活动,经宣传教育后,市区营妓卖淫活动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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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少数龟头、老鸨仍暗中把持妓业,继续危害社会。至1952年3月,市委、市政府组成专门领导小组,由公安、民政部门采取统一行动,将市内继续操持妓业和从事卖淫活动的妓女200余人,集中在收容遣送站内,进行训话,分别填表,逐个审查。
经审查教育后,对绝大部分妓女,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协助劳动就业,参加剧院售票、卖茶及勤杂、收场,或进商店当营业员;一部分吸收入民政部门主办的织布厂参加生产。二是有家可归的,动员并协助其回家与家人团聚。三是择配从良,寻找归宿,建立家庭。
对少数罪行严重,或屡教不改、抗拒政府政策法令的龟头、老鸨和惯妓,则绳之以法,给予严厉打击。随后,于1955年至1957年间,结合城市民主改革和“三反”“肃反”等政治运动,对妓业的残余势力又给予多次清扫,因而使妓院和蓄妓卖淫活动在市区得到完全取缔,社会风化趋于良好。
二、禁烟
鸦片毒害九江人民,由来已久,且甚为严重。
早在19世纪60年代,在帝国主义侵略压迫下,九江辟为对外开放商埠,鸦片等毒品随之大量输入。英国鸦片贩子直接从国外,或从上海、广州转口,将鸦片大量运入九江销售。据资料记载,1884年,九江有七家商行经营鸦片。他们从外国商人手里接过鸦片,销售给本埠和内地鸦片贩子,从中攫取暴利。
光绪三十一年(1905)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江府属德化县每年出烟土浆660余两。至宣统三年(1911),九江海关进口鸦片达18.84万斤。辛亥革命后的1921年至1923年,九江海关缉获入关的走私鸦片,有案可查的即达3455两。1926年6月,破获两起走私、隐匿鸦片案件,共达3000余两。
至1935年,江西省政府将九江所属星子、德安、瑞昌、永修、武宁、彭泽、湖口、九江等县划定为绝对禁烟区。各县均成立禁烟分会,设戒烟所,对烟民进行发照,并按年龄及烟瘾轻重,分期戒绝。年龄60岁以上、烟瘾较大者,限期稍宽;60岁以下、25岁以上者,戒烟期限为四个月以内。
抗日战争期间,日军侵入九江后,日伪政府也曾制定过三年禁烟计划,在九江设立武汉戒烟局九江分局。然而,这类禁烟机构实际是为日伪政府敛财服务的。即使在戒烟所内,仍有大量烟土出售,其实质不在禁而在征。
抗日战争胜利后,各县又及时成立了禁烟协会,并普遍将禁烟内容列入保甲公约,实行连保连坐,分层负责。但当局却明禁暗纵,禁下不禁上,禁民不禁官,上层人物中吸烟、吸毒者屡见不鲜,竟使烟毒在九江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解放前夕更甚。
九江解放后,1949年6月,市警备司令部、市人民政府为禁绝鸦片,规定了三条禁令:对贩运鸦片毒品者,查获后处以极刑;出售鸦片毒品者,从严惩处;吸食鸦片毒品者,以违法论处。并在各街头交通要道设置治安检查站,将毒品检查作为一项主要内容。
至年底,仅市区清理出的贩运烟毒犯即达302人,开烟馆者182人,吸食烟毒者481人。1950年2月14日,中央政务院颁布《严禁鸦片烟毒通令》。4月26日,九江市成立由人大、公安、民政、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联合会、工商联合会等单位组成的禁烟禁毒委员会,下设八个收容所和戒烟所,制定《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利用标语、漫画、戏剧、广播等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禁烟禁毒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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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组织干部、群众学习有关禁烟禁毒文件,将禁烟禁毒普遍列为爱国公约的一项主要内容,互相监督检查。有的烟民在爱国公约内订下“永不再吸”一条,并动员烟民自动向政府登记,限期戒烟,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在戒烟期间,对经济困难的烟民,政府酌情给予适当补助。至年终,先后进入戒烟所戒烟的有89人,进入收容所的共95人。这时,社会上公开吸食、贩运烟毒者已显著减少,但走私、偷吸现象时有发生。全区公安机关查破了一批贩毒案件,毒品总额共21848两。
1952年5月,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铲除鸦片烟毒的指示》后,九江确定以彭泽县为重点铲除地区,其次是都昌、武宁县。地区成立工作队,深入产地,分头动员群众,就地铲除。仅彭泽县船形、双合两乡,铲除烟苗即达100余亩,靠种烟为生的烟民达200余人。经铲除后,对经济生活受到影响的烟民,政府则给予适当救济。
同年8月,又以市区和彭泽县二、七区,以及永修、涂埠、山下渡等地为重点,全面开展禁烟禁毒,采取禁种、禁运、禁售、禁吸四管齐下的彻底禁绝措施,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当月13日,全区统一行动,逮捕贩毒主犯、惯犯30名,坦白自首32名,检举揭发88名,登记各种烟毒犯236名,缴获鸦片200两,焚毁鸦片114.8两。
对吸食鸦片的烟民,则由民政、卫生部门本着教育为主和治病救人的方针,采取动员规劝、适当督促的办法,使之自动戒吸,成为新人。对种毒、存毒农民,则严申禁令,凡全部交出烟种和毒品,保证不再种植、存放的,不予处罚。对不足逮捕而又危害社会的毒犯,则采取集中劳役及交由群众督促的办法。这样,遂使长期危害中华民族的鸦片烟毒,在九江得到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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