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到吗?三六零(股票代码:601360)的首任董事会秘书、首席法律顾问张帆,其自称资深国际律师,居然要公开发文章维权。
前董秘说公司欠他2650万元的股权激励款项没支付。
公司则回应,支持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张帆能要到钱吗?如果前董秘所说属实,360公司上市时的披露有没有问题?
我是股权律师卢庆华,因为搜狐科技找我问相关问题,去查了资料后分析如下:
1. 三六零公司上市披露的情况
360公司于2018年2月通过借壳上A股,根据当时的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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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作为时任董秘,通过聚信平台间接持股360公司0.0077%股份,2016年薪酬为135万元,与首席财务官较为接近。
但现在张帆主张的是,她在天津众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后更名为上海冠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拥有360公司201.6万股的收益权,价值2650万元。
上市文件披露,聚信为员工持股平台,天津众信合伙是周鸿祎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并没有说众信是员工持股平台。
而众信背后只有两个合伙人,一个是周鸿祎持有10%份额,另一个是周鸿祎持股99%的公司持有9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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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市文件披露属实,张帆所说的通过天津众信合伙而间接持有360公司的权益并不存在?
2. 如果前董秘所说属实
如果张帆所说是真的,也就是登记在周鸿祎和他控制的企业名下的天津众信合伙的财产份额,其背后的财产权益属于员工所有?360公司上市文件的披露有问题吗?
(1)大规模的员工股权激励是否需要披露?
(2)在A股上市不能有股权代持,不能有工会持股等,如果实控人持股背后的财产权益属于员工,比工会持股更虚拟,类似于股权代持,而且还涉及实际控制人,这样符合上市要求吗?
蚂蚁金服和旷视都采用经济受益权做员工股权激励,他们都披露了,但已经上市失败。
如果360公司当时披露了,会影响上市吗?
不披露涉及什么问题?董秘有责任吗?
张帆介绍:
306公司去美股上市时,张帆担任360的美国律师,撰写招股书,与美国证监会沟通等,上市后360一直是她的客户。
2013年张帆放弃凯易合伙人身份,当时年薪100万美金,全职加入360集团,担任首席法律顾问。深度参与360的美股私有化、境内外重组和A股借壳上市的全过程,在A股上市后担任首任董事会秘书。
2018年8月辞任上市公司董秘,2019年3月从360公司离职。
3. 温跃宇的案例
360前高管温跃宇,离职后于2024年向法院起诉天津众信,但被法院驳回了。
获得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别人把份额转让给他,需要有买卖双方财产份额转让的协议,而他没有。
二种是通过新入伙获得(比如公司的增资),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则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比如公司增资需要有股东决议、并签署增资后的公司章程。
而温跃宇仅有合伙企业出的《入资确认函》,就比如公司给他出了一个函,没有股东决议、没有其他股东同意、更没有与其他股东一起签公司章程,这样是不行的。
而且《入资确认函》还设了多个前提条件,比如入资(就是出钱)、履行《认购确认函》中的义务、其他条件等。
4. 前董秘能拿到钱吗?
温跃宇起诉持股平台不同,张帆是直接给360公司发律师函要求:
(1)确认她持有201.6万股360公司的股权激励权益。
(2)向她支付股份处置收益2650万元(按2021年减持均价计算)、利息及其他补偿。
根据其他媒体报道,在温跃宇案时,法院当时查明持股平台减持所得金额约21.78亿元,已向合伙人实际分配约21.76亿元。就是几乎分完了?
温跃宇案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张帆主张的依据包括:
(1)从美私有化退市的文件中明确,未归属期权及限制性股票通过天津众信承接。
(2)在私有化之前,360公司与员工在核聚系统线上签署《员工股权激励事宜的确认函》,约定天津众信为原美股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翻转后的境内持股平台。
她还表示,这份文件员工点完签署后就收回系统,员工再没有查询权。
(3)360公司在A股上市后,2018年10月,天津众信平台向她出具《入资确认函》,他享有201.6股三六零股份的收益权。
360公司则回应称,张帆本身是专业律师,深度参与甚至主导了当时私有化及回A上市的交易结构和规则设计,支持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卢庆华律师认为:
(1)仅凭美股退市之前的公告,较难确认获得360公司的股权。
因为两家是完全不同的公司,美股上市的是开曼公司,而A股上市的是大陆公司,主体完全不同。
而且就算有从美股退市之前的公告,谁知道在那之后是不是发生了变化?是否签过其他不一样的文件?
(2)从美股退市前,公司与员工签的文件,如果有明确的签署主体和内容,有一定概率可以争取相应权益,但仅靠这份协议仍无法获得股权。
假设360公司与前员工签一份获得股权的协议,但是360公司的股份在股东手上,并不在360公司自己手里,所以仅有360公司与员工签的协议,仍然无法拿到360公司的股份,但有机会拿到相应的经济利益,比如小红书前员工的官司。
可是,张帆说这份协议员工签完系统就收回了,自己手上并没有协议。
为何公司采用这么霸道的方式?这样的规则是谁设计的?
(3)仅凭持股平台出具的《入资确认函》,无法确认获得360公司的股份,前面温跃宇的案例分析过。
5. 为何作如此设计?
如果张帆所说属实,意味天津众信平台名下的股份收益权属于员工,可是当时为何登记在周鸿祎及其控制的企业名下?为何不给员工做工商登记?
有人说,因为A股上市会关注股东穿透后的人数是否超过200人,比如360公司就被问询【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
股权律师卢庆华认为:
(1)不能因为规则有要求,就采用规避规则的方法处理,就如不能因为走正门要接受检查,就翻墙出去。
(2)虽然规则对200人问题要求,但也有解决办法,第4号文第二条【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也就是股东穿透后超过200人是可以走正门的,只是会麻烦一点。
走正门不管是对公司还是对员工都是最安全的,律师更应该提供走正门的解决方案,如果都走翻墙路线,还需要懂法律吗?
在2018年之前上市的,确实有股东穿透后超过200人的问题,但有多种解决方案,卢庆华律师写过相关的分析文章。
现在上市的已经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员工持股平台符合要求就可以不用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股权律师卢庆华,管理专业出身,20年前考取律师资格,出版两本书《股权进阶》和《公司控制权》。
(1)擅长用管理思维、结合法律手段进行股权设计,管理思维助企业发展,法律手段防范风险。
(2)结合上市规则做股权规划,为企业未来上市提前铺路,申请上市时股权问题需要从公司成立第一天开始核查。
(3)擅长用不打官司的方式解决控制权问题,曾有百亿营收企业找了清华、北大、人大、政法等专家+红圈所律师,打多场官司没解决,后来找过来用不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的。
(4)工作超过20年,擅长从底层逻辑分析、从企业全局设计方案,不擅长营销,追求实操落地,走阳光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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