敛财1.24亿只换来无期!四川南充,市委原书记古正举,16年敛财1.24亿余元,2026年7月31日被攀枝花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自首+部分未遂+大部分退赃,换来“从轻处罚”但未减档,无期是底线而非重判。
(案例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物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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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古正举还在宜宾高县当县长,手里的签字权开始和工程项目绑定。
从县长到县委书记,再到达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充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充市委副书记、市长,最后坐到南充市委书记,权力半径一路放大,受贿时间线也一路拉到2023年,跨度16年。
法院查明,他利用的不仅是“职务便利”,还包括“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就是刑法里常说的“斡旋受贿”空间:自己不直接批钱,但一个电话、一次协调会,就能让工程中标人换掉、让工程款拨付节点提前。
他的帮忙事项高度集中: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项拨付。这两类事项恰恰是市县主官权力变现的高频场景,单笔数额大、交易隐蔽、链条长。
1.24亿余元是累计数,其中一部分至案发时“尚未实际取得”,虽然钱没到账、房没过户、股权没变更,但权钱合意已经完成,谋利行为已经实施。
按司法解释,算受贿既遂还是未遂,看的是“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不是看行贿人记账本上写没写“已付”,这部分被认定为未遂,是本案关键定量情节之一。
2025年5月29日,攀枝花中院第一次开庭;2026年7月23日第二次开庭。
检察机关出示证据,古正举和辩护人质证,控辩双方把“自首范围”“未遂占比”“退赃是否大部分”这几个点磨了一遍,古正举最后陈述认罪悔罪,当庭认可指控。
2026年7月31日,法院判决古正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赃款赃物及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为什么是无期而不是死刑?
按《刑法》第383条、第385条及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解释,受贿300万以上即“数额特别巨大”,基准刑是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才抬到无期或死刑。
古正举1.24亿,超“特别巨大”起点40倍,显然触碰了“特别重大损失”这一档,但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不是自动适用。
解释第4条把死刑立即执行卡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特别重大损失”且不足以从宽;若同时有自首、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走死缓;再往下,才是有期徒刑。
本案中,古正举拿到了三层从宽筹码:
第一,自首。
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注意是“全部”而非“大部分”,这比李春生案(交代大部分+立功)自首纯度更高,但李春生有立功、金额7940万,故判10年有期;古正举金额翻倍多,无立功,自首的减重效果被基数吃掉一部分。
第二,部分未遂。
1.24亿里有一部分没实际到手,未遂部分不能直接扣减数额,但在量刑上体现“未造成该部分财物转移的最终后果”,属于法定从轻因子。
类似唐军案(1715万、未遂1000万、自首、全退)直接减到6年有期,是因为基数小;古正举基数太大,未遂只能把“无期”从“更靠近死刑”拉回“标准无期”。
第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追缴。
法院用词是“大部分追缴到案”,不是“全部”,所以退赃质量弱于文国栋(1991万全追)、龚建华(8361万全封),大部分追到位,能换“从轻”,换不到“减轻”。
三者叠加,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不是“应当”,法官在“无期”档内不往下跳档,逻辑是自洽的:金额1.24亿、16年持续作案、覆盖市县两级政法和行政主官岗位、工程项目领域系统性寻租,这些劣迹把从宽情节压在“档内从轻”而不是“跨档减轻”。
对照赖小民1.78亿死刑立即执行、白天辉1.108亿死刑立即执行,区别在于赖/白无有效自首、退赃不充分、情节被认定“特别严重+恶劣”。
古正举这边因为有完整自首+大部分退赃,于是死刑(含死缓)的门槛没跨过去,无期成为顶部落点。
另一点容易被忽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意味着即便判了无期,没追回来的那部分未遂或转移资产,仍由国家无限期追。赃款追缴不因刑罚执行完毕而豁免,这是职务犯罪判决的标配,也是“坐牢不等于花钱买自由”的具象化。
古正举案给的标尺很直白:亿元级受贿不是一律死刑,自首+未遂+退赃能把人从死刑圈拉回无期;但无期也不是“轻判”,剥政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继续追缴,余生和家族财产两端都被清零。权力在工程项目和拨款签字笔尖上停留16年,最终在攀枝花中院的法槌下,折算成无期徒刑。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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